
五代 的滥刑之一。杖击数与受刑人年龄相同。《新五代史·汉臣传·刘铢》:“民有过者,问其年几何,对曰若干,即随其数杖之,谓之‘随年杖’。” 清 赵翼 《廿二史札记》卷二二:“每仗人,双杖对下,谓之‘合欢杖’;或杖人如其岁数,谓之‘随年杖’。此又藩郡之滥刑也。”
随年杖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种特殊刑罚制度,指根据受刑者的年龄来确定杖刑数量的刑罚执行方式。其核心特点是“量龄行杖”,体现了传统法律中“尊老恤幼”的伦理原则。
“随年杖”字面意为“随年龄施杖刑”,具体指在杖刑执行时,依据罪犯的实际年龄增减杖责数量。如唐代规定,罪犯年龄每增加十岁,可减杖十下,反之则按规定数量施刑。例如六十岁老者犯应杖六十之罪,实际可减至杖五十。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刑罚差异化实现司法公正,减少对老幼群体的身体伤害。
该制度正式确立于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名例律》明确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其中“收赎”即包含以财物替代杖刑的执行方式,而年龄分段量刑原则正是“随年杖”的立法基础。宋代《宋刑统》、明代《大明律》均沿袭此制,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色。
随年杖制度折射出儒家“仁政”思想对法律的影响:
法制史学者指出,该制度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型例证(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制史通论》)。其通过法律技术将道德伦理制度化,为当代刑罚个别化理论提供了历史参照,也彰显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关怀精神。
参考资料
“随年杖”这一词语在历史文献中有两种解释,但需注意不同来源的权威性差异:
起源与定义
该刑罚出现于五代十国时期,属于滥用酷刑的一种。具体指根据受刑人的年龄决定杖击次数,即年龄多少岁就打多少杖。
实施方式
如《新五代史·汉臣传·刘铢》记载,官员刘铢在审讯时,会先询问犯人年龄,再按年龄数杖打,称为“随年杖”。清代赵翼的《廿二史札记》也提到此刑常与“合欢杖”(双杖同时击打)并用。
历史评价
该刑罚被后世视为五代时期司法残酷的典型代表,反映了当时地方藩镇滥用私刑的现象。
部分非权威来源(如)将“随年杖”解释为成语,表示“事物随时间推移而发展变化”。但此说法缺乏可靠文献支撑,可能与原意混淆,建议谨慎参考。
目前主流历史文献中,“随年杖”主要指五代时期的酷刑。若需引用成语含义,建议进一步考证权威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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