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oot about for;look for;search] 搜索檢查
什麼也沒搜查出來
敵人來搜查,一點線索也沒找到。——《挺進報》
(1).查考。 明 劉若愚 《酌中志·内闆經書紀略》:“凡有不知典故難字,必自己搜查,不憚疲苦。”
(2).搜索檢查。 清 黃鈞宰 《金壺浪墨·廣勇》:“方 林公 搜查鴉片,有犯必懲。” 袁靜 《伏虎記》第五回:“命令二排排長 郭根全 帶上小熊貓……跟上 崔玉龍 同志搜查那三個洞子。”
"搜查"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屬性的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系統性的檢查行為獲取特定目标。《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依法對嫌疑人、住所、物品等進行搜尋檢查的強制措施"【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該詞彙由"搜"(尋找)與"查"(檢驗)兩個語素構成,完整呈現了"主動尋找+細緻檢驗"的雙重行為特征。
從法律層面考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明确規定:"為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罪證者的身體、物品、住所進行搜查"【來源:全國人大《刑事訴訟法》】。這賦予了該行為明确的程式規範要求,包括必須出示搜查證件、需有見證人在場等要件。
在實際應用中,該詞彙呈現三重語義維度:
近義詞辨析方面:
該詞的動詞屬性決定了其後接賓語的特殊性,在司法語境中需搭配"住所""車輛""電子設備"等特定對象。值得關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了電子數據搜查的取證規範【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反映出詞彙内涵隨社會發展持續演進的特征。
“搜查”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公權力機關(如警察、司法機關)依法對特定場所、物品或人身進行強制性檢查的行為,旨在發現、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或違禁物品。其核心特點包括:
法律授權性
搜查通常需依據法律程式進行,例如持有司法機關籤發的搜查令(緊急情況除外)。無合法授權的搜查可能被視為侵權。
目的明确性
主要用于刑事案件中尋找物證、書證,或行政檢查中查獲危險品(如毒品、走私物品)。
對象範圍
可針對私人住宅、車輛、電子設備,甚至人身(如機場安檢時的身體檢查)。
權利限制
執行時需遵守比例原則,避免過度侵犯隱私。例如,不得無理由擴大搜查範圍,或公開與案件無關的個人信息。
若涉及違法搜查,當事人可提出申訴或要求排除非法證據。不同法域對搜查的具體規定可能有所差異,建議參考當地法律條文獲取細則。
谙事崩逝畢劫慘不忍言澄酒癡迷創钜穿治辏集蹈厲之志大要疊香英翻車奉求府帥該臧槁葬廣肆國奸含睇旱作灰死奸孼濟繁棘橿金銮殿積數開步懇欵口脂連底栗理厲色陸陸麥穗梅州市孟亭密記南陔逆令剽盜破裂欠妥輕慮秋帛畎戎缺齧神仙魚仕進疏濬松聲貼力頭槎偷弛斡勒悟捷響象鄉谒鮮亮蕭牆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