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冤,辯冤。 清 陳維崧 《周栎園先生<尺牍新鈔>序》:“思刺血以陳情,念上書而訟枉。”
“訟枉”為漢語古語詞彙,現多用于曆史文獻及法學研究領域,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訴訟手段為蒙受冤屈者申辯。該詞由“訟”(訴訟、争辯)與“枉”(冤枉、不公正)複合構成,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詞義溯源
《後漢書·虞诩傳》中“訟枉獲申”是典型用例,指通過法律程式使冤屈得以昭雪。據《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釋義,“訟枉”特指在司法程式中糾正錯誤判決的行為,強調對司法公正的維護。
法學内涵
中國政法大學《中華法學大辭典》(檢察出版社,2003年)将其歸類為“司法救濟術語”,認為該詞體現了傳統司法體系中“有冤必申”的核心理念,與現代“再審程式”存在制度沿革關系。
文化引申
在《中國法律文化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中,學者引申其社會價值為“通過制度性抗争實現個體正義”,反映出中國傳統社會對司法糾錯機制的重視。
“訟枉”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多用于描述古代或正式語境下的申冤行為,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但可見于曆史文獻、文學作品中。
提示:若需進一步了解相關司法制度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曆史類詞典或《曆代刑法志》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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