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版稅。出版單位據所出版圖書的售價與印數,按百分比付給作者的報酬。 魯迅 《書信集·緻孫用》:“定價他們自己去增加了一角,這就和闆稅相關。”
闆稅是漢語詞彙中對“版稅”的傳統表述形式,現多用于著作權相關語境,指著作權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獲得的經濟報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具體标準可由當事人約定或參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付酬标準。
從語義構成分析,“闆”通“版”,指印刷用的雕版,引申為出版物;“稅”則指因權益讓渡産生的費用。這一術語保留了漢字形義結合的特點,體現了古代雕版印刷技術與現代知識産權制度的關聯。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版稅”被定義為“出版者按照出售出版物所得收入的約定百分比付給作者的報酬”。
當前法律實踐中,闆稅計算通常以作品銷售額為基數,采用階梯式比例。例如圖書出版領域,常見比例為銷售額的6%-15%,具體根據作品類型、作者知名度等因素協商确定。支付方式包含預付制與分期制兩種形态,均受《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約束。
該經濟行為具有雙重屬性:既是著作財産權的價值體現,也是文化産品市場流通的法定保障機制。國家版權局公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原創作品、演繹作品等不同類别的付酬标準。
“闆稅”是“版稅”的舊稱,指的是出版單位根據圖書的售價與印數,按一定比例支付給作者的報酬。該詞源自民國時期,魯迅在書信中曾提到這一用法,例如:“定價他們自己去增加了一角,這就和闆稅相關”。
定義與計算方式
闆稅的計算通常以圖書售價和銷售數量為基礎,按百分比支付給作者。例如,若某書定價100元,版稅率為10%,每售出一本作者可得10元。
曆史背景
該詞多見于20世紀早期的文獻,屬于曆史用法,現多用“版稅”一詞。現代版權體系中,版稅不僅適用于圖書,還涵蓋影視、音樂等作品的版權收益。
與其他術語的區别
需注意部分資料(如)将“闆稅”解釋為“固定比例的稅款”,這與主流定義不同,可能是因詞義演變或誤用導緻。建議結合上下文語境判斷具體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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