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訟棠。 宋 宋庠 《送刑部葉郎中出牧姑蘇》詩:“欲知民樂意,訟樹接維桑。”自注:“公先墅在 霅溪 ,與 蘇臺 接境。”
由于專業漢語詞典中未收錄“訟樹”作為獨立詞條,其含義需從單字本義及文化關聯角度進行考據分析。以下是基于權威典籍的逐層釋義:
訟(訟)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卷三、段玉裁《說文解字注》
樹(樹)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卷六;《周禮注疏》卷三十四
雖無直接釋義,但結合曆史語境可推演兩種可能指向:
象征性指代
或源于“槐樹”的司法文化符號。如漢代長安“槐市”為辯訟之地(《三輔黃圖》),唐代禦史台稱“槐署”,故“訟樹”可能隱喻古代司法場所的标志性樹木。
來源:《三輔黃圖·長安九市》;李林甫《唐六典·禦史台》
行為化解讀
按字構推演,“訟樹”可解為“因樹木歸屬引發的争訟”,呼應古代田産糾紛中常見的“争界樹”案例(《折獄龜鑒》載五代時期“鄰家伐樹訟地”案)。
來源:鄭克《折獄龜鑒·卷六》
當代學者提出“訟樹”或為地方性司法民俗遺存。如福建閩南曾有“告樹”習俗,村民訟前将訴狀挂于古樹以示公示(參見《中國民俗志·福建卷》)。此現象雖非詞典标準詞,卻為文化人類學研究提供線索。
來源:中華書局《中國民俗志·福建卷》
“訟樹”尚未成為規範漢語詞彙,但其構成字的文化内涵及曆史碎片表明:
建議使用者根據具體語境選擇釋義方向,并優先采用“訴訟”“争樹”等規範表述。
“訟樹”是一個源自古典文獻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曆史典故和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訟樹”意為“猶訟棠”,即與“訟棠”同義。這裡的“訟”指訴訟、争辯,“樹”則借用“棠樹”的意象,暗含典故。
“訟棠”源自《詩經·甘棠》中召公在棠樹下聽訟的典故,後以“棠訟”代指官員公正斷案的美譽。而“訟樹”化用此典,強調官員治理有方,使訴訟減少、民生安樂。
宋代宋庠在《送刑部葉郎中出牧姑蘇》中寫道:“欲知民樂意,訟樹接維桑。”此處“訟樹”指葉郎中因善治而受百姓愛戴,其政績(訟樹)與故鄉(維桑)相連,形成和諧景象。
該詞屬古漢語詞彙,現代較少使用,多見于古典文學或曆史研究。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相關詩詞注釋。
如需查看完整詩句或典故出處,可訪問、4、5中的來源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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