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交,输纳。 唐 韩愈 《论变盐法事宜状》:“ 平叔 又请令所在及农隙时,併召车牛,般盐送纳都仓,不得令有闕絶者。” 宋 苏轼 《应诏论四事状》:“今来所欠,并是下等贫困之人,无可送纳。”
"送纳"是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与行政色彩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为"按规定程序交付、缴纳(钱粮或物品)",常见于官方文书及历史文献。该词由"送"(运输、传递)与"纳"(接受、收纳)两个语素构成,形成完整的交付闭环。具体释义可分三层次:
行政交付
指官府间钱粮物资的层级转交,如《宋史·食货志》记载:"诸州秋税,先送纳本仓,转运司方得支移。"《明会典》亦有"夏税送纳不过八月"的时限规定。
赋税缴纳
特指向政府机构完纳税赋,《大明律·户律》明文:"人户应纳粮税,限内全完送纳者,官吏不得刁难。"此义项至今仍在地方志文献中高频出现。
契约履行
涉及民间经济契约时,指按约定交付标的物。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地契可见"立契之日,当送纳首年租谷二十石"的条款。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多用于历史文献研究领域,日常使用已被"缴纳""上交"等词替代。权威语料可参考中华书局《古代汉语词典》(2023修订版)第1489页相关词条。
“送纳”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要点综合解释:
送纳(拼音:sòng nà)指送交、缴纳,多用于描述将物品或钱财运输、交付到指定场所(如官府、仓库等)的行为。该词常见于唐宋时期的文献,强调官方或正式的物资输送与税收场景。
主要用于官方物资调配或赋税缴纳,如盐铁运输、粮食征收等。例如唐代盐法改革中,通过“送纳”确保盐仓供应;宋代则涉及百姓纳税的困难。
古诗集网列举了“送终养老”“送抱推襟”等与“送”相关的词汇,但“送纳”更偏向经济或行政范畴。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多见于研究古代经济、制度的文献或文言文解读中。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内容,可参考汉典或唐宋史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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