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舊時地方官吏在朝廷規定的稅額之外,私自巧立名目,增加賦稅。 清 黃宗羲 《田制一》:“故一畝之賦,自三鬥起,科至於七鬥,七鬥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計其一歲之穫,不過一石,盡輸於官,然且不足。”
私增(sī zēng)指未經合法授權或超出規定範圍,私自增加、添加的行為或内容。該詞強調行為的非公開性與違規性,常見于法律、合同、統計等需嚴格規範的場景。例如“私增條款”“私增編制”均屬違規操作。
“私”表示個人、非公開(如“私自”“私下”);“增”意為添加、擴充(如“增加”“增長”)。組合後凸顯“非公開添加”的核心含義。
“私添”側重添加動作(如私添設備);“擅增”強調越權(如擅增費用),而“私增”更泛指未經批準的增量行為。
合同籤訂後,任何一方不得私增附加條款,否則視為無效(《合同法》第44條)。
機構編制需按計劃執行,禁止部門私增崗位名額(參考《行政機關編制條例》)。
企業虛報數據時,常通過私增虛假條目擡高業績,構成統計造假。
定義“私增”為“未經允許私自增加”,收錄于第1238頁。
釋義強調其“不合法定程式”的特性,常見于公文與司法文書。
明确“私增”在司法解釋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詳見“違規變更合同”條目)。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線上詞典鍊接,以上來源均基于實體工具書,建議用戶查閱紙質版或權威數據庫獲取原文。)
“私增”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指舊時地方官吏在朝廷規定的賦稅額度之外,私自巧立名目增加稅收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私增”由“私”(指非官方、個人利益)和“增”(增加)組成,字面意為“私自增加”。在曆史語境中,特指地方官員通過非法手段額外征收賦稅,加重百姓負擔。例如,清代黃宗羲在《田制一》中提到,一畝田的賦稅從三鬥逐漸增至七鬥,再加上“官耗私增”,導緻農民全年收成盡數上交仍不足。
曆史背景與社會影響
這種行為常見于中國古代官僚體系,因官吏俸祿有限且監管不嚴,導緻地方官員通過“私增”斂財。黃宗羲指出,農民一年收成僅一石(約100斤),卻需繳納七鬥及額外私增稅賦,最終“盡輸于官,然且不足”,反映了賦稅苛重、民不聊生的社會矛盾。
與現代的關聯
雖然“私增”是曆史詞彙,但其核心問題(權力濫用、亂收費)仍具現實警示意義。現代法律體系已嚴格規範稅收,但該詞可引申為任何未經授權的額外征收行為。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文獻引用,可參考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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