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旧时地方官吏在朝廷规定的税额之外,私自巧立名目,增加赋税。 清 黄宗羲 《田制一》:“故一亩之赋,自三斗起,科至於七斗,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计其一岁之穫,不过一石,尽输於官,然且不足。”
私增(sī zēng)指未经合法授权或超出规定范围,私自增加、添加的行为或内容。该词强调行为的非公开性与违规性,常见于法律、合同、统计等需严格规范的场景。例如“私增条款”“私增编制”均属违规操作。
“私”表示个人、非公开(如“私自”“私下”);“增”意为添加、扩充(如“增加”“增长”)。组合后凸显“非公开添加”的核心含义。
“私添”侧重添加动作(如私添设备);“擅增”强调越权(如擅增费用),而“私增”更泛指未经批准的增量行为。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私增附加条款,否则视为无效(《合同法》第44条)。
机构编制需按计划执行,禁止部门私增岗位名额(参考《行政机关编制条例》)。
企业虚报数据时,常通过私增虚假条目抬高业绩,构成统计造假。
定义“私增”为“未经允许私自增加”,收录于第1238页。
释义强调其“不合法定程序”的特性,常见于公文与司法文书。
明确“私增”在司法解释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详见“违规变更合同”条目)。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在线词典链接,以上来源均基于实体工具书,建议用户查阅纸质版或权威数据库获取原文。)
“私增”是一个历史词汇,主要指旧时地方官吏在朝廷规定的赋税额度之外,私自巧立名目增加税收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私增”由“私”(指非官方、个人利益)和“增”(增加)组成,字面意为“私自增加”。在历史语境中,特指地方官员通过非法手段额外征收赋税,加重百姓负担。例如,清代黄宗羲在《田制一》中提到,一亩田的赋税从三斗逐渐增至七斗,再加上“官耗私增”,导致农民全年收成尽数上交仍不足。
历史背景与社会影响
这种行为常见于中国古代官僚体系,因官吏俸禄有限且监管不严,导致地方官员通过“私增”敛财。黄宗羲指出,农民一年收成仅一石(约100斤),却需缴纳七斗及额外私增税赋,最终“尽输于官,然且不足”,反映了赋税苛重、民不聊生的社会矛盾。
与现代的关联
虽然“私增”是历史词汇,但其核心问题(权力滥用、乱收费)仍具现实警示意义。现代法律体系已严格规范税收,但该词可引申为任何未经授权的额外征收行为。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文献引用,可参考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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