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周禮》官名。掌理一鄰中互相糾舉及收容安置之事。《周禮·地官·鄰長》:“鄰長掌相糾相受。” 賈公彥 疏:“鄰長,不命之士為之,各領五家。使五家有過,各相糾察;宅舍有故,又相容受也。”《漢書·食貨志上》:“鄰長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級,至鄉而為卿也。” 唐 元稹 《田中種樹判》:“乙於田中種樹,鄰長責其妨五穀,乙乃不伏。” 清 恽敬 《三代因革論七》:“《周官》:鄉大夫之屬,比長、閭胥、族師、黨正,鄉官也;遂大夫之屬,鄰長、裡長、酇長、鄙師,遂官也。”
(2).鄰居之間的負責人。 趙樹理 《催糧差》:“ 紅沙嶺 這個山莊,隻有七家人--三家姓 孫 的,四家姓 劉 的,都是前兩輩子從 河南 來的開荒地的。老鄰長六十多了,姓 劉 。”
鄰長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行政含義的詞彙,主要在中國台灣地區的基層治理體系中使用,指負責最小行政單元“鄰”的管理人員。其詳細釋義如下:
鄰長是台灣地區村裡(村或裡)下設的“鄰”的負責人,屬于無給職(無薪)榮譽職,由村裡長指派或鄰内居民推選産生,協助處理基層公共事務,充當政府與居民間的溝通橋梁。其核心職能包括政令宣導、民情反映、鄰裡服務等。
“鄰”作為行政單位可追溯至中國古代的保甲制度(如宋代王安石變法、清代戶籍管理),但現代“鄰長”制度在台灣的确立主要依據《地方制度法》及《村裡鄰長服務注意事項》。一“裡”通常劃分為15-25鄰,每鄰約30-50戶,鄰長需熟悉轄區居民狀況,協助落實社會福利、災害通報等事務。
鄰長的具體職責包括:
參考資料:
“鄰長”是一個具有曆史演變和現代實踐雙重含義的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官名定義
鄰長是《周禮》中記載的官職名,主要職責是管理五戶為一鄰的基層單位,負責糾察鄰裡間的行為規範、協調糾紛,以及收容安置事務。例如《周禮·地官》提到:“鄰長掌相糾相受”,即監督鄰裡互相檢舉過錯,同時互相幫助。
曆史演變
社區負責人
現代鄰長是基層自治的代表,通常由居民推選産生,職責包括:
職能擴展
隨着社會發展,鄰長還需關注居民生活需求(如弱勢群體幫扶)、推動社區建設,促進和諧發展。
鄰長從古代行政官職演變為現代社區服務的紐帶,體現了基層治理模式的延續與創新。其核心始終圍繞“協調、管理、服務”展開,但具體職責因時代需求而調整。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制度細節,可參考《周禮》或相關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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