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緩刑,赦免。《書·舜典》:“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孔 傳:“眚,過;災,害;肆,緩;賊,殺也。過而有害,當緩赦之。” 南朝 陳 徐陵 《陳高祖敕州郡玺書》:“若有 萑蒲 之盜或犯戎商,山谷之酋擅彊幽險,皆從肆赦,鹹使知聞。”《舊唐書·憲宗紀上》:“癸巳,以冊儲,肆赦繫囚,死罪降從流,流以下遞降一等。”《金史·哀宗紀上》:“庚子,禦端門肆赦,改元 開興 。”《明史·楊瑄傳》:“ 瑄 鵬 行半道,適 承天門 災,肆赦放還。”
肆赦是古代漢語中表示"赦免罪人"的特定司法術語。該詞最早見于《尚書·舜典》"眚災肆赦"的記載,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層面:
一、字源構成角度 "肆"字本義為陳列,引申為寬縱之意,《說文解字》釋為"極陳也";"赦"字從攵(攴)從赤,表示以赤誠之心寬恕罪過。二字組合形成"因寬縱而免除刑罰"的特定司法概念。
二、曆史用法特征
該詞現代多作為曆史術語使用,在《漢語大詞典》中被準确定義為"寬赦罪人"。其演變過程折射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恩威并施"的治理智慧。
“肆赦”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但核心與赦免、寬恕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赦免與緩刑
指對因過失或災害導緻犯罪的人予以寬恕,或對已判刑者減輕處罰。這一含義源自《尚書·舜典》的“眚災肆赦,怙終賊刑”(因過失或災害犯罪可赦免,故意犯罪則嚴懲)。例如南朝陳徐陵的《陳高祖敕州郡玺書》提到對盜賊“皆從肆赦”,即赦免特定罪行。
貶義用法
在部分語境中,“肆赦”帶有貶義,指對錯誤行為過度縱容、不追究責任,如“放任錯誤不予懲罰”。
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含義(赦免或縱容)。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尚書》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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