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贖罪用的細絹。《後漢書·和帝紀》:“郡國中都官繫囚死罪贖縑,至司寇及亡命,各有差。”
贖缣是古代法律與經濟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以細絹(缣)作為財物抵償刑罰或贖罪的替代品。其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典章制度理解:
“贖”
指用財物抵消刑罰。《說文解字》釋“贖”為“貿也”,即以財物交換自由或減免罪責。古代法律體系中的“贖刑”制度允許罪犯繳納特定財物替代肉刑、勞役或死刑。
“缣”
指雙絲織成的細密絹帛。《釋名·釋采帛》載:“缣,兼也,其絲細緻,兼于絹也。”漢代起,缣因質地均勻、價值穩定,成為重要的實物貨币之一。
漢代法律明确規定以缣作為贖罪标準物。例如:
價值尺度
漢代一匹缣(幅廣二尺二寸、長四丈)約值錢數百至千文,官府按罪刑等級規定贖缣數量,如“贖耐罪缣十二匹”(《居延漢簡》),形成标準化贖罪體系。
實物貨币屬性
缣匹易于分割、保存,且官方定價權使其成為法定贖罪媒介。唐代《通典·刑制》稱:“漢承秦制,贖罪用缣。” 反映其制度延續性。
“贖缣”本質是古代刑罰執行與經濟制度結合的産物,特指以缣匹為媒介的贖刑形式,盛行于兩漢。其制度設計既體現法律的人道化調整(以財代刑),也反映漢代紡織品作為硬通貨的社會經濟地位。
參考資料
贖缣(shú jiān)是古代中國司法制度中用于贖罪的細絹,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贖缣指以細絹(一種雙絲織成的淺黃色絲織品)作為替代刑罰的財物,允許犯人繳納一定數量的缣來抵罪。此制度多見于漢代,如《後漢書·和帝紀》記載:“郡國中都官繫囚死罪贖縑,至司寇及亡命,各有差。”
曆史背景
漢代推行“贖刑”制度,根據不同罪行等級規定繳納不同數量的財物(如缣、金、粟)。例如,死罪可能需繳納二十匹缣,輕罪則更少。這一制度既緩解了監獄壓力,又增加了國庫收入。
社會意義
贖缣體現了古代“以財代刑”的司法理念,但僅適用于有經濟能力的階層,普通百姓難以負擔,因此存在階級局限性。
文獻例證
除《後漢書》外,《漢書》《唐律疏議》等文獻也提及類似贖罪方式,但具體財物種類和數量因朝代而異。
總結來看,贖缣是漢代司法制度中通過繳納絲織品減輕刑罰的一種方式,反映了古代法律與經濟的關聯性。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後漢書》相關章節或漢代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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