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征收房屋稅法。《資治通鑒·唐德宗建中四年》:“所謂稅間架者,每屋兩架為間,上屋稅錢二千,中稅千,下稅五百,吏摯筆握算,入人室廬計其數。”
稅間架是中國古代房屋稅收制度的一種形式,其核心含義是按房屋的間數和結構征收賦稅。該制度起源于唐代中期,屬于財産稅範疇,具體指以房屋的“間架”(即房屋的梁柱結構單位)作為計稅依據,對民戶住宅進行登記并按等級征稅。據《舊唐書·食貨志》記載,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年),為籌措軍費,戶部侍郎趙贊奏請實施稅間架法,規定“每屋兩架為一間”,上等屋每間征稅二千文,中等一千文,下等五百文。
這一稅制的實施存在顯著弊端:一方面,房屋結構的計量标準模糊,導緻官吏趁機舞弊;另一方面,強制征稅引發民衆反抗,《資治通鑒》記載當時“怨嗟滿路”,甚至出現百姓拆毀房屋以避稅的現象。稅間架制度僅推行數月即被廢止,但其作為古代財政改革的典型案例,反映了封建政權在賦稅征收中面臨的執行困境與社會矛盾,具有重要的曆史研究價值。
“稅間架”是唐代德宗時期(公元780年左右)推行的一種房屋稅,屬于中國古代早期房産稅的一種形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征收方式
該稅種以房屋的“間”和“架”為計稅單位。根據《資治通鑒》記載,每兩架(即兩根房梁之間的結構)為一間,按房屋質量分為上、中、下三等,分别征收2000文、1000文、500文稅錢。官吏會直接進入民戶核查房屋數量并計算稅額。
曆史背景與特點
稅間架是中國曆史上首個明确以房屋為征稅對象的稅種,被視為現代房産稅的雛形。其征收标準基于房屋的物理屬性(如占地面積、建造年代、質量),而非市值,體現了早期財産稅的粗放性。
社會影響與評價
該稅因執行過程中官吏強制入戶核查、加重百姓負擔而引發民怨,最終在泾原兵變後被廢除。盡管實施時間較短,但作為古代房産稅的重要嘗試,對後世賦稅制度研究具有參考價值。
擴展說明:唐代“間架稅”的命名中,“間”指房屋數量單位,“架”指房屋結構單位,兩者共同構成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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