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語詞典

收養的意思、收養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收養的解釋

[adopt] 收下别人的兒女作為自己的兒女撫養

同意收養一個戰争孤兒

收養烈士遺孤

詳細解釋

(1).收容撫養。《莊子·盜跖》:“收養昆弟,共祭先祖。” 宋 蘇轼 《與朱鄂州書》:“遇饑年,民多棄子,因盤量勸誘米,得出剩數百石别儲之,專以收養棄兒。” 周立波 《山鄉巨變》上二:“ 李月輝 從十三歲起,就是一個父母雙亡的孤兒。他的伯伯收養了他。”

(2).指收留贍養。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六·樓護養呂公》:“所謂與 護 相知者,當是既執獻 寬 ,而收養其父母耳。”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收養”是漢語中具有法律和社會雙重含義的複合詞,指通過法定程式建立拟制親子關系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依法領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該行為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編的規定,要求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送養人三方均滿足法定條件,并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收養包含四個核心特征:

  1. 身份契約性:需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區别于一般助養行為
  2. 程式法定性:必須完成民政部門登記,涉外收養還須通過《海牙跨國收養公約》認證程式
  3. 倫理適配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達到40周歲以上(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放寬)
  4. 效力終局性:登記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文化人類學研究顯示,我國收養制度可追溯至西周時期的“立嗣”傳統,現代收養制度在保留傳統倫理價值的同時,更注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即産生法律約束力,任何單方解除均需通過訴訟程式實現。

網絡擴展解釋

收養是指自然人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将他人子女領養為自己子女,從而創設拟制血親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法律定義與性質

  1. 拟制血親關系
    收養通過法律程式,在無血緣關系的個體間建立等同于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涉及撫養、贍養、繼承等權利義務。
  2. 民事法律行為
    需符合《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強調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和程式合法性。

二、法律效力

  1. 新關系建立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定父母子女關系,享有與自然血親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如撫養、繼承)。
  2. 原關系終止
    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他親屬的法律關系自動解除,但血緣關系不受影響。

三、程式要求

  1. 登記申請
    需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收養協議、健康狀況證明等。
  2. 審查與登記
    民政部門核查收養人條件(如年齡、撫養能力)及被收養人資格(如孤兒、棄嬰),通過後頒發《收養證》。
  3. 特殊情形
    收養殘疾兒童需提供醫學證明,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需機構同意。

四、注意事項


補充說明

如需了解具體辦理流程或案例,可參考民政部門官方指南或法律咨詢渠道。

别人正在浏覽...

矮笃笃案典半身寶帛暴風疾雨跰跹邊扇昌容乘乖承明廬沉溺答賦雕變弟昆芬馥鳳鈞和融獾兒回佞禍泉簡代建德殲撲教導荊籃晶狀體金戶樛盤可懷雷歎淩忽厲世磨鈍曆數羅鍋妙論蓦然回首男盜女娼納異遣奠潛穴青尖憩燕三不祥賞不逾時稍天慎願識用詩劄市準霜脊水裙孰視隨宜太阿之柄泰靡窊隆晩粳違倍唯理論甕頭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