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意思、收養的詳細解釋
收養的解釋
[adopt] 收下别人的兒女作為自己的兒女撫養
同意收養一個戰争孤兒
收養烈士遺孤
詳細解釋
(1).收容撫養。《莊子·盜跖》:“收養昆弟,共祭先祖。” 宋 蘇轼 《與朱鄂州書》:“遇饑年,民多棄子,因盤量勸誘米,得出剩數百石别儲之,專以收養棄兒。” 周立波 《山鄉巨變》上二:“ 李月輝 從十三歲起,就是一個父母雙亡的孤兒。他的伯伯收養了他。”
(2).指收留贍養。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六·樓護養呂公》:“所謂與 護 相知者,當是既執獻 寬 ,而收養其父母耳。”
詞語分解
- 收的解釋 收 ō 接到,接受:收發。收信。收支。收訖。收益。 藏或放置妥當:這是重要東西,要收好了。 割斷成熟的農作物:收割。收成。麥收。 招回:收兵。收港。 聚,合攏:收容。收理。收集。 結束:收尾。收煞。收
- 養的解釋 養 (養) ǎ 撫育,供給生活品:養育。贍養。撫養。養家。 飼養動物,培植花草:養花。養殖。 生育,生小孩兒。 撫養的(非親生的):養子。養父。養母。 教育,訓練:培養。教養。 使身心得到滋補和休息:
專業解析
“收養”是漢語中具有法律和社會雙重含義的複合詞,指通過法定程式建立拟制親子關系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依法領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該行為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編的規定,要求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送養人三方均滿足法定條件,并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收養包含四個核心特征:
- 身份契約性:需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區别于一般助養行為
- 程式法定性:必須完成民政部門登記,涉外收養還須通過《海牙跨國收養公約》認證程式
- 倫理適配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達到40周歲以上(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放寬)
- 效力終局性:登記成立後,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文化人類學研究顯示,我國收養制度可追溯至西周時期的“立嗣”傳統,現代收養制度在保留傳統倫理價值的同時,更注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即産生法律約束力,任何單方解除均需通過訴訟程式實現。
網絡擴展解釋
收養是指自然人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将他人子女領養為自己子女,從而創設拟制血親親子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法律定義與性質
- 拟制血親關系
收養通過法律程式,在無血緣關系的個體間建立等同于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涉及撫養、贍養、繼承等權利義務。
- 民事法律行為
需符合《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強調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和程式合法性。
二、法律效力
- 新關系建立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定父母子女關系,享有與自然血親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如撫養、繼承)。
- 原關系終止
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他親屬的法律關系自動解除,但血緣關系不受影響。
三、程式要求
- 登記申請
需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收養協議、健康狀況證明等。
- 審查與登記
民政部門核查收養人條件(如年齡、撫養能力)及被收養人資格(如孤兒、棄嬰),通過後頒發《收養證》。
- 特殊情形
收養殘疾兒童需提供醫學證明,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需機構同意。
四、注意事項
- 無效收養:未滿足法定條件(如收養人年齡不足30歲、未辦理登記)可能導緻收養無效。
- 解除關系:拟制血親可通過法律程式解除,但需符合特定情形(如虐待、關系惡化)。
補充說明
- 曆史背景:古代稱收養為“螟蛉子”,現代法律強調程式規範與權益保障。
- 適用範圍:主要針對未成年人,旨在保障其成長權益。
如需了解具體辦理流程或案例,可參考民政部門官方指南或法律咨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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