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門的官吏。《全唐詩》卷八七八載《兩京童謠》:“無錢求案典,生死任都官。”
“案典”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其含義主要指向古代官府中的文書檔案或相關職官。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及曆史文獻的詳細解釋:
官府文書檔案
“案典”指官府存放的文書、檔案、卷宗。其中“案”指案卷、文書,“典”指典籍、檔案,合稱即官府保存的重要文件記錄。《漢語大詞典》釋義為“官府中的文書檔案”。
掌管文書的小吏
唐宋時期,“案典”亦指負責管理文書檔案的低級官吏。如《宋史·職官志》記載地方官府設有“案典”一職,職責為“掌文書簿籍”。
唐代司法術語
在《唐律疏議》中,“案典”特指案件審理的原始卷宗。例如:“凡斷獄,皆須依案典成文,不得臆決”(判決案件必須依據案卷記錄,不可主觀臆斷)。
宋代職官制度
宋代州、縣衙門設“案典”職位,隸屬幕職官,負責謄抄、保管公文。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其職責包括“收貯刑獄案牍,稽考簿書”。
“案典”在部分文獻中引申為可依據的規範或先例。如清代學者章學誠在《文史通義》中提到:“後世修史,當以舊案典為宗”,強調曆史編纂需參考原始檔案。
“案典”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綜合各權威來源的解釋如下:
司法官吏
指古代司法部門的官員或書吏,常見于唐代文獻。例如《全唐詩》所載《兩京童謠》:“無錢求案典,生死任都官”,此處“案典”即指掌管案件的官吏。
法律典籍
原指古代法律文書或判決依據的典籍,如《周禮·地官司徒氏》中提到的司徒家族家傳法典,後泛指權威法律文獻。
部分網頁提到“案典”用于描述雕刻圖案(如“圖案典雅”),實為“案”與“典”的誤用組合,與司法含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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