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取得財寶。《穀梁傳·桓公二年》:“取 郜 大鼎于 宋 ,戊申,納于太廟。 桓 内弑其君,外成人之亂,受賂而退,以事其祖,非禮也。”
(2).接受賄賂。《後漢書·皇甫嵩傳》:“吏有因事受賂者, 嵩 更以錢物賜之,吏懷慚,或至 * 。”
受賂是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由“受”(接受)和“賂”(賄賂)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指接受他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該詞帶有明确的貶義色彩,常用于描述官員、公職人員或有特定職權者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利益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析:
本義為“接受、承受”。《說文解字》釋為“相付也”,即交付與接納的動作。在“受賂”中強調被動接收的行為。
原指贈送財物,後特指為達到不正當目的而贈送的財物(賄賂)。《說文解字》注:“賂,遺也”,引申為以財物請托他人。
根據《漢語大詞典》及《古代漢語詞典》的界定:
例證:《左傳·昭公十四年》“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其中“貪”即包含受賂行為(參考《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版)。
在現代漢語中,“受賂”與“受賄”為近義詞,但“受賂”更側重行為本身,而“受賄”強調職務關聯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本質即“受賂”。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古籍及法律條文無直接線上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出版物名稱替代。)
“受賂”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基礎含義
古籍釋義
據《谷梁傳·桓公二年》記載,“受賂而退”指接受財物後放棄職責,體現古代對貪腐行為的批判()。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法律條文,可參考《谷梁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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