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取得财宝。《穀梁传·桓公二年》:“取 郜 大鼎于 宋 ,戊申,纳于太庙。 桓 内弑其君,外成人之乱,受赂而退,以事其祖,非礼也。”
(2).接受贿赂。《后汉书·皇甫嵩传》:“吏有因事受赂者, 嵩 更以钱物赐之,吏怀惭,或至 * 。”
受赂是汉语中的复合动词,由“受”(接受)和“赂”(贿赂)组合而成,其核心含义指接受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该词带有明确的贬义色彩,常用于描述官员、公职人员或有特定职权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利益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析:
本义为“接受、承受”。《说文解字》释为“相付也”,即交付与接纳的动作。在“受赂”中强调被动接收的行为。
原指赠送财物,后特指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赠送的财物(贿赂)。《说文解字》注:“赂,遗也”,引申为以财物请托他人。
根据《汉语大词典》及《古代汉语词典》的界定:
例证:《左传·昭公十四年》“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其中“贪”即包含受赂行为(参考《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版)。
在现代汉语中,“受赂”与“受贿”为近义词,但“受赂”更侧重行为本身,而“受贿”强调职务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本质即“受赂”。
权威参考来源:
(注:因古籍及法律条文无直接在线链接,来源标注以权威出版物名称替代。)
“受赂”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综合解析:
基础含义
古籍释义
据《谷梁传·桓公二年》记载,“受赂而退”指接受财物后放弃职责,体现古代对贪腐行为的批判()。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法律条文,可参考《谷梁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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