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教語。“受具足戒”或“受具戒”的略語。具足戒,指比丘所受之二百五十戒,比丘尼所受之五百戒。 唐 王維 《大唐大安國寺故大德淨覺禅師碑銘序》:“入 太行山 ,削髮受具。” 宋 沉遼 《蘇州承天寺永安長老語錄序》:“ 永安 禪師名 崇智 , 吳 人 張氏 子,初受具,即出遊諸方。”
"受具"是漢傳佛教中的專業術語,指僧尼接受具足戒的宗教儀式,屬于佛教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該詞由"受"(領納、接受)和"具"(完備、圓滿)構成,最早見于《四分律》等佛教典籍。
從佛教儀軌來看,受具包含三個核心要件:第一,受戒者需年滿二十歲且心智健全;第二,需在十位具戒比丘見證下完成白四羯磨儀式;第三,需完整受持比丘250戒或比丘尼348戒(據《南山律宗》記載)。這一過程标志着修行者正式取得僧團成員資格,《摩诃僧祇律》特别強調"如法受具者,得成比丘性"的宗教意義。
在漢語語用層面,"受具"常與"圓具""得戒"等詞互訓,但存在細微差異。唐代道宣律師在《四分律删繁補阙行事鈔》中辨析:"受者禀承,具者圓備",強調該詞包含程式合法性和戒體完備性雙重内涵。現代佛學辭典多将其定義為"佛教徒通過特定儀式接受全部戒律"(《佛學大辭典》中華書局版)。
“受具”是一個佛教術語,具有以下詳細解釋:
“受具”是“受具足戒”或“受具戒”的略語,指佛教僧侶正式成為比丘或比丘尼時接受的戒律儀式。具足戒包含詳細的戒條,其中比丘需遵守250戒,比丘尼需遵守500戒。
該詞在佛教典籍和古代文獻中多次出現,例如:
部分非權威來源(如)提到“受具”可解釋為“接受他人贈送或賞賜”,但此用法在主流文獻和佛教語境中極為罕見,可能為誤用或引申義。
建議在佛教相關文本中優先采用“受具足戒”的釋義,其他語境需結合具體内容謹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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