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变卖移为他用。《唐律疏议·厩库·放散官物》:“放散官物,谓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并谓官物还充官用者,假有营造屋宅及供祠祀宴会,料度剩多,各计所剩坐赃论。”
“市作”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主要含义为变卖官有物资转为其他用途。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核心释义
指将官府物资变卖后挪作他用。这一概念最早见于《唐律疏议》,原文记载:“放散官物,谓出用官物有所市作,并谓官物还充官用者”()。例如官方建造房屋或筹备祭祀时,若超额使用物资则可能触犯此律。
法律背景
在唐代法律体系中,“市作”属于经济管理范畴的违法行为,若官员擅自将官物变卖或超额使用,需按“坐赃论”处罚。例如将本应用于修建官署的材料转卖为私人宴会用品,即构成此罪()。
与现代词汇的差异
需注意,现代部分非权威来源(如)将其误解为“市场交易繁荣”的成语,但根据古籍和法律文献的原始记载,该词并无此延伸含义,仅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法律术语。
建议进一步查阅《唐律疏议》原文或权威历史法学资料,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条文背景。
《市作》是一个汉语词汇,指的是在市场上经营买卖,进行商业活动的意思。
《市作》的部首是“丨”和“亻”,总共有9画。
《市作》最早出现在《说文解字》中,具有古老的汉字历史。
繁体字中,《市作》的写法为「市作」。
在古代汉字中,《市作》的写法略有不同,使用的是篆书或隶书风格。
1. 他经营着一家小店,每天都在市场上忙着市作。
2. 这个商人在市作中赚了很多钱。
市场、市井、成市、市场行情
买卖、贸易、商业
非市作、非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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