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誓師時所說的話。《書·湯誓》:“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 孔 傳:“不用命。” 唐 韓愈 《複志賦》:“恐誓言之不固兮,斯自訟以成章。” 劉白羽 《火光在前》第十章:“這戰前的鐵石誓言是十分激動人心的。”
(2).相互約定的話。《戰國策·趙策四》:“王曰:‘子勉行矣,寡人與子有誓言矣。’” 明 劉基 《春秋明經·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齊人衛人鄭人盟于惡曹》:“ 鄭伯 果合 紀 魯 而戰 齊 衛 ,明年 齊 衛 又聽 宋 人之言而伐 鄭 ,誓言果足恃乎!”
(3).約誓;以言相約。《史記·鄭世家》:“於是 莊公 遷其母 武姜 於 城潁 ,誓言曰:‘不至黃泉,毋相見也!’” 唐 韓愈 《送區冊序》:“有 區生 者,誓言相好,自南海挐舟而來。” 唐 柳宗元 《祭六伯母文》:“幼6*女號戀,誓言固之,仁賢見容,曲遂其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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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言”在漢語語境中是由“誓”與“言”構成的複合詞,指通過語言形式表達堅定意志或承諾的莊重表述。《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宣誓時說的話;為表明決心而發出的諾言”,其核心包含兩個層面:一是以語言為載體,二是隱含不可違背的約束力。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該詞的構成具有典型特征:
權威典籍印證其文化内涵:
現代語義學視角下,誓言包含命題内容(承諾事項)和語力成分(約束強度),其效力隨語境變化,如法庭證詞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7條規定的宣誓制度。
“誓言”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如下:
拼音為shì yán,指通過鄭重宣告表達決心或承諾的話語,常見于宣誓、誓師、約定等場景。其核心内涵是通過語言形式強化約束力。
曆史軍事場景
最初指誓師時所說的話,如《尚書·湯誓》中商湯讨伐夏桀前的動員宣言:“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
鄭重承諾
廣義上指宣誓、發誓時說的話,如入黨誓詞、婚禮誓言等,具有儀式感和約束性。
相互約定
可表示雙方共同約定的語言,如《戰國策》中趙王與臣子的盟約:“寡人與子有誓言矣”。
自我約束
與“諾言”不同,誓言更強調對自身行為的約束,如“立誓終身不娶”。
常見于莊重場合:軍事行動、政治宣誓(如總統就職)、宗教儀式、婚慶典禮等,體現承諾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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