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辨認和理解。《宋史·王奭傳》:“ 明皇 之無道,亦無敢言者,及奔至 馬嵬 ,軍士已誅 楊國忠 ,請矯詔之罪,乃始諭以識理不明,寄任失所。”
"識理"是由"識"與"理"複合而成的漢語詞彙,其内涵可從三個維度解析:
一、字源學角度 "識"在《說文解字》中解為"常也,一曰知也"(來源:許慎《說文解字》),本義指長期認知形成的穩定知識;"理"在《玉篇》中釋作"治玉也"(來源:顧野王《玉篇》),引申為事物的内在規律。二字組合後構成動賓結構,指認知并把握客觀規律的行為過程。
二、語義演變軌迹 《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最早見于魏晉文獻,原指辨别玉石的紋理(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至唐宋時期詞義擴展,《朱子語類》中多次使用"識理"指代理解儒家義理(來源:黎靖德編《朱子語類》)。明清小說中則衍生出"通情達理"的世俗化含義。
三、現代語義分層
該詞的語義網絡呈現由具象到抽象、從技術術語到哲學概念的曆時演變特征,在當代漢語中保留着認知規律與通達事理的雙重語義場。
“識理”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辨認和理解事物的道理,強調對事理的明辨與認知能力。核心由“識”(認識、辨别)與“理”(道理、規律)構成,體現對事物本質的洞察。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用例或具體語境,可參考《宋史》原文或權威詞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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