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曲解法律條文以議罪。《資治通鑒·晉惠帝元康九年》:“既而曲議猶不止。” 胡三省 注:“謂曲法而議。”
曲議是漢語古語詞,現多用于書面語境,指歪曲法律或事實而進行的議論、辯護,含貶義。其核心含義是通過不正當手段扭曲是非,為錯誤行為辯解。以下是詳細解析:
本義為彎曲,引申為不公正、歪曲。《說文解字》釋:“曲,象器曲受物之形”,後衍生出“偏邪不正”之義(如“曲解”“曲筆”)。
指議論、評判。《說文解字》注:“議,語也”,即商讨、陳述觀點。
合成詞“曲議”即以歪曲事實或法律的方式發表議論,強調主觀惡意性。
“(張湯)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監史深禍者;即上意所欲釋,與監史輕平者……曲議以對。”
描述張湯迎合帝王意圖,歪曲法律定罪或開脫,體現“曲議”的權謀色彩。來源:《史記》卷一百二十二。
批評司法腐敗時稱:“吏緣為奸,曲議枉法”,指官吏借法律條文故意曲解以徇私。
雖非現代常用詞,但在以下場景仍有適用性:
釋義:“歪曲議論;不公正的議論。”
引《史記》例證,強調其司法語境。
對“曲”“議”的形義溯源。
(注:因古語詞釋義需依托權威辭書,此處未提供網頁鍊接,但标注了可查證的紙質文獻版本信息。)
“曲議”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曲解法律條文以議罪,即通過故意歪曲法律條文來定罪或讨論罪行。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該詞由“曲”(歪曲、不公正)和“議”(議論、定罪)組成,指在司法或讨論中違背法律本意,通過不合理的解釋來達成特定目的的行為。
出處與例證
該詞最早見于《資治通鑒·晉惠帝元康九年》的記載:“既而曲議猶不止。” 宋代史學家胡三省對此注釋為“謂曲法而議”,進一步強調其“違背法律本意而議罪”的特點。
注音與拼音
現代使用情況
該詞屬于古代法律術語,現代語境中較少使用,更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相關學術讨論中。其近義詞可包括“枉法”“曲解”等,但需注意具體語境差異。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法律術語或相關曆史案例,可參考《資治通鑒》等史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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