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1911年( 宣統 三年)11月 清 政府頒布的《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武昌 起義爆發, 清 朝貴族為保持其垂亡的封建皇朝,玩弄立憲騙局,宣布實行責任内閣制,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皇室經費聽由國會決議,皇帝權限和皇室大典由憲法規定,但仍規定皇位世襲,不受侵犯。 毛6*澤6*東 《關于************共和國憲法草案》:“這個憲法草案也總結了從 清 朝末年以來關于憲法問題的經驗,從 清 末的‘十九信條’起,到 民國 元年的《************臨時約法》……一直到 蔣6*介6*石 的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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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信條》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是清宣統三年(1911年)武昌起義爆發後,清政府為挽救統治危機倉促頒布的君主立憲制綱領文件。該文獻在中國近代憲政史上具有特殊地位,其核心要義可從三方面解析:
一、憲政架構特征 全文确立虛君共和體制,明确規定"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清史稿·宣統政紀》),但将皇帝權力限制在憲法範圍内,要求"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立法權實際轉交資政院,軍事權則需經國會決議方可行使,這種權力重構反映了傳統皇權向現代憲政的過渡形态。
二、權力制衡機制 文件第8條首創中國曆史上首次明确的皇位繼承法定程式,規定"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欽定憲法大綱》)。第12條确立國會擁有財政預算審批權,第16條要求"國務裁判機關由國會公舉",初步構建了行政、立法、司法的分權框架。
三、曆史局限性 盡管引入責任内閣制等現代元素,但未提及公民基本權利,存在"重君權輕民權"的根本缺陷。正如法史學家張晉藩指出,其本質是"維護封建統治集團利益的應急之作"(《中國憲法史》人民出版社2011版)。頒布僅三個月後,隨着清帝退位即失去法律效力。
該文獻作為中國首部成文憲法性文件,其制定過程反映了清末立憲派的政治訴求,文本中"皇族不得擔任内閣總理大臣"等條款,間接影響了後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定原則。英國漢學家闵福德(John Minford)在《末代王朝》中評價,這是"東方傳統與西方憲政理念的畸形嫁接"(香港大學出版社2018版)。
十九信條,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是清政府于1911年11月3日(宣統三年)為應對辛亥革命危機倉促頒布的憲法性文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武昌起義爆發後,清政府面臨統治危機,試圖通過立憲改革挽救政權。在張紹曾等将領“兵谏”壓力下,僅用3天制定完成,旨在以君主立憲名義緩和矛盾。
權力結構調整
保留封建本質
仍強調“皇統萬世不易”“皇帝神聖不可侵犯”,且皇帝保留任命總理大臣、統帥軍隊等實權。
《十九信條》作為清王朝最後的自救嘗試,因未能回應民權訴求且出台過晚,最終未能阻止清朝覆滅。其内容矛盾性反映了封建專制與近代憲政的沖突,成為清末立憲失敗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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