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與審理。《晉書·高密文獻王泰傳》:“公為宰相,不可輕動。且夜中倉卒,宜遣人參審定問。”《南史·謝晦傳》:“ 晦 時正直,喜甚,自入閤參審。”
參審(cān shěn)是現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公民依法參與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制度,特指人民陪審員在案件審理中與法官共同行使審判權。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參與審判活動
指非職業法官(即人民陪審員)依法加入審判組織,在庭審、評議等環節與法官共同審查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該制度體現了司法民主化,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條規定的“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權利與義務并存
參審人員享有與法官同等的表決權(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同時需履行回避、保密等法律義務,确保審判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適用于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或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
參審者需經法定程式選任,具備中國國籍、年滿28周歲、高中以上學曆等條件(《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配套文件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參審”條目
: 來源:中國人大網 http://www.npc.gov.cn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http://www.court.gov.cn
: 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電子版平台
“參審”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參與審理或評審,具體解釋如下:
“參審”指作為法官、評委等專業人員參與案件審理或評審工作,強調參與者的身份和職責。例如,在司法領域,法官通過“參審”對案件進行裁決;在學術或競賽中,評委通過“參審”對作品進行評定。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古代司法制度。例如,《晉書》記載“宜遣人參審定問”,《南史》提到“自入閤參審”,均指官員參與案件審理,以确保公正性。古代審判常由多名法官共同參與,形成“參審”的傳統。
部分資料提到“參審”也可指“送交方案、項目等參加審查”,但這一用法較為少見,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用例(如《晉書》《南史》),可參考、5的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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