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通賄。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科場·士子謗讪》:“但言官有糾 靳 京口 家人通賂鬻題,疏上不報。”
"通賂"為古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財物賄賂達成非法目的的行為。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由"通"(溝通)與"賂"(財物)構成,特指為謀求私利而系統性實施賄賂活動。
在《左傳·襄公十年》記載的"諸侯通賄"事件中,該詞已展現其政治賄賂屬性,指諸侯國通過財物疏通關系。至《資治通鑒·唐紀》所述"内外通賂"現象,詞義擴展為官場系統性腐敗行為,強調賄賂渠道的暢通與規模的廣泛性。
從構詞法分析,"通"作動詞表示貫穿性動作,"賂"為名詞轉動詞用法,整體構成連動式複合詞。這種構詞方式在古漢語中常見于描述持續性行為,如"通商""通婚"等。現代漢語中該詞已屬罕用詞彙,多被"行賄""賄賂"等替代。
“通賂”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通賄”,即通過財物進行賄賂或收受賄賂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詞義
“通”指溝通、連通或通過;“賂”指財物或賄賂(源自《過秦論》等文獻)。組合後表示以財物疏通關系,多用于描述行賄受賄的非法行為。
文獻引用
明代沈德符在《野獲編補遺·科場·士子謗讪》中提到:“言官有糾靳京口家人通賂鬻題”,指官員家人通過賄賂販賣考題,但此舉報未被朝廷受理。
詞性特征
擴展說明
“賂”單獨使用時,既可指贈送財物(中性),也可指賄賂(貶義)。例如《過秦論》中“弊在賂秦”,強調用財物換取利益的不正當性。
提示:該詞常見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現代表述類似含義時多用“行賄”“受賄”等更直白的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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