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依條令決斷。《文選·馬融<長笛賦>》:“節解句斷, 管 、 商 之制也;條決繽紛, 申 、 韓 之察也。” 李善 注:“言科條能分決,繽紛能整理也。”
“條決”屬于漢語中的複合詞,其釋義需結合字源與語境綜合分析:
基礎釋義 “條”本義為樹木的細長枝幹(《說文解字》),引申為分項列舉的綱目;“決”原指排除阻塞(《說文·水部》),後衍生出判定、解決等義。二字組合後,可理解為“逐項判定”或“分條目解決”,常見于古代公文術語,如“條決刑獄”即指逐項審理案件。
曆史語用 該詞在明清法律文書中使用頻率較高,《明史·刑法志》載“凡獄囚當決者,皆條決其罪”,特指司法程式中對犯罪條款的逐項審定。現代漢語中此用法已罕見,僅存于特定曆史文獻研究領域。
方言存留 晉語方言區(山西部分地區)保留“條決”的口語變體,表“梳理清楚”之意,如“把賬目條決明白”。此用法被收錄于《山西方言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8版)。
“條決”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tiáo jué,其核心含義為“依條令決斷”。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根據既定的法律條文或規章制度進行裁決、處理,強調決策過程的規範性和條理性。
出處與用法
源自《文選·馬融〈長笛賦〉》:“節解句斷,管、商之制也;條決繽紛,申、韓之察也。”
李善注:“言科條能分決,繽紛能整理也。” 此處通過類比管仲、商鞅等法家人物,體現條決與法家思想的關聯性。
近義詞與語境
近義詞可對應“依法裁決”“依規處置”等,多用于古代法制或文書語境,現代較少使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長笛賦》原文及李善注(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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