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赦免。《後漢書·光武帝紀下》:“自殊死以下,皆赦除之。”《陳書·高祖紀下》:“夫罪無輕重,已發覺未發覺,在今昧爽以前,皆赦除之。”《舊五代史·唐書·莊宗紀三》:“罪無輕重,鹹赦除之。”
赦除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動詞,由“赦”和“除”兩個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為免除或寬恕(罪責、刑罰、賦稅等)。以下是詳細釋義及權威依據:
赦
指依法定程式減輕或免除罪犯的刑罰,如《說文解字》釋為“置也”,即擱置、免除責罰。古典文獻中常見“赦罪”“大赦”等用法,強調對罪責的寬宥。
例:《漢書·刑法志》:“赦者,舍之也。”
除
本義為“去除”“清除”,引申為免除(職務、賦稅等),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載“除其賦”,指減免稅負。
組合義:“赦除”融合二者,既指赦免刑罰,亦涵蓋免除義務(如賦稅、勞役),強調官方對責任或懲處的正式解除。
《漢語大詞典》
明确釋義為“赦免;免除”,并列書證《後漢書·桓帝紀》:“诏赦除建康元年以前逋責(拖欠賦稅)。” 此例顯示其兼具司法與行政免除的雙重含義。
《古代漢語詞典》
标注“赦除”屬同義複詞,釋義為“赦免,免除(罪責或租稅)”,強調其複合結構的語義疊加特征。
司法領域
《唐律疏議·名例》載:“若會赦降及赦除者,謂會赦及降罪、除名。” 此處“赦除”指因赦令免除罪名及官職。
賦稅領域
《宋史·食貨志》記:“旱蝗為災,诏赦除田賦。” 指朝廷因災荒免除農田稅賦,體現行政寬免功能。
現代漢語中,“赦免”專指司法特赦(如特赦令),而“免除”用于義務解除(如免稅)。“赦除”作為古語詞,兼具二者含義,但當代多用于曆史或學術語境,如研究古代法律制度時指代綜合性寬免行為。
(注:因古籍原版鍊接受限,來源标注依據權威出版社刊印版本及學術索引。)
“赦除”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赦免、免除刑罰,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後漢書》《陳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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