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條理地處置。 宋 蘇舜欽 《大理評事程君墓志銘》:“凡鄉閭冠昏喪祭之法,多取中焉,君必隨其豐約而條處其事,窶者或為資給之。”
“條處”是漢語中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語素拆分和古籍用例兩方面解析:
一、字義溯源 “條”本義為樹木細枝,引申為分項、分列,如《漢書·刑法志》載“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漢語大詞典》指出“條”作動詞時有“分列項目、逐項安排”之義;“處”則有處置、裁斷之意,《說文解字》釋為“止也,得幾而止”,後衍生出處理事務的含義。
二、古籍用例 該詞見于明代典籍,如王世貞《弇山堂别集·皇明異典述》記載“條處宗室事宜”,此處“條處”指分列條款進行處置。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保甲部》亦用“條處編甲之法”,意為逐項編訂管理規則。
三、現代釋義 綜合古漢語用法,“條處”可定義為:依照條款或既定規則進行系統性處理的行為,多用于公文、制度等規範性場景,強調處理過程的條理性和程式化特征。
“條處”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tiáo chǔ,其核心含義為有條理地處置。以下從多個角度展開解釋:
“條處”指對事務進行系統化、分門别類的處理,強調邏輯性和秩序性。例如:宋人蘇舜欽在《大理評事程君墓志銘》中提到,程君在處理鄉間婚喪祭祀等事務時,會根據實際情況“條處其事”,即根據事務的繁簡程度分項安排,對貧困者還給予資助。
該詞多見于古籍,典型例句來自宋代文獻:
“凡鄉閭冠昏喪祭之法,多取中焉,君必隨其豐約而條處其事。”
(釋義:鄉裡婚喪禮儀的規範,多由程君主持,他根據事務的繁簡分項處理。)
現代語境中,“條處”偶見于書面表達,如“逐條處理協議内容”,但使用頻率較低,更多用“分條處理”“逐項安排”等替代。
總結來看,“條處”強調分項處理的條理性,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細膩含義。如需更詳細古文分析,可參考《蘇舜欽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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