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上天的法則。《國語·周語下》:“上非天刑,下非地德,中非民則……而作之者,必不節矣。”《國語·魯語下》:“少采夕月,與大史、司載糾虔天刑。” 韋昭 注:“刑,法也。” 晉 袁宏 《後漢紀·獻帝紀五》:“君糾逖天刑,章厥有罪,犯關幹紀,莫匪誅殛。” 唐 李白 《望鹦鹉洲懷祢衡》詩:“才高竟何施,寡識冒天刑;至今芳洲上,蘭蕙不忍生。”
(2).天降的刑罰。 唐 韓愈 《答劉秀才論史書》:“夫為史者,不有人禍,則有天刑。” 宋 範成大 《采菱戶》詩:“采菱辛苦似天刑,刺手朱殷鬼質青。”《老殘遊記》第十一回:“説無神則無陰譴,無天刑,一切違背天理的事都可以做得。”
(3).特指宮刑。古以宦者星與宦官對應,故稱。《後漢書·襄楷傳》:“今黃門常侍,天刑之人,陛下愛待,兼信常寵,係嗣未兆,豈不為此?天官宦者星不在紫宮而在天市,明當給使主市裡也。今乃反處常伯之位,實非天意。”
“天刑”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因不同領域和文化背景而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解釋:
上天的法則或刑罰
指自然規律或天道對人類行為的約束與懲戒。若違背天道,可能遭受意外之災(如身體傷害、物品破損等)。古代文獻中也用于描述天降的災禍,如《老殘遊記》提到“無天刑,一切違背天理的事都可為”。
特指宮刑
古時因天文星象(宦者星)與宦官對應,故稱宮刑為“天刑”。《後漢書》中“黃門常侍,天刑之人”即指此意。
在五運六氣理論中,“天刑”指司天之氣與中運相克的氣候現象,分為兩類:
在傳統曆法中,“天刑”作為值神出現時,預示當日易發生意外或破損,民間常通過祈福化解。
“天刑”在不同語境下的核心含義均與“約束”“懲戒”相關,既可指自然規律、刑罰制度,也可用于描述命理、氣候的特殊狀态。具體應用需結合領域背景分析。
天刑是一個漢字詞語,由兩個字組成,分别是“天”和“刑”,用來描述古代的一種刑罰制度。
“天”字的部首是“一”,它有4個筆畫;“刑”字的部首是“刀”,它有6個筆畫。
天刑最早出現在古代文獻中,如《史記·法書》中描述了周朝的刑罰制度,其中就包括天刑。在古代,天刑是一種極其殘酷的刑罰,用以懲罰重大的罪犯。
天刑的繁體字為「天刑」。
古代漢字的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天刑在古代的寫法為「天刑」。
1. 古代法律嚴厲,犯罪者可能會被判以天刑。
2. 天刑是一種殘酷而可怕的刑罰制度。
天罰、刑場、刑具
天刑的近義詞有:天罰、天忏、天法
天刑的反義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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