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代对八种犯罪行为所施加的刑罚。《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婣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后来总称刑政为八刑。 南朝 齐 王俭 《褚渊碑文》:“执五礼以正民,简八刑而罕用。” 唐 杨炯 《少室山少姨庙碑》:“纠万人者,施之以八刑。”
八刑是中国古代周代礼法体系中的八种刑罚类别,其名称及含义首见于《周礼》典籍,体现了早期法律制度的伦理导向。《周礼·地官·大司徒》记载:“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具体释义如下:
该体系以宗法伦理为核心,将道德规范与法律惩罚结合,对后世中华法系影响深远。现代学者彭林在《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指出,八刑是“礼法合一”的早期实践,反映了周代以德治国的治理逻辑。
参考来源:
“八刑”是周代针对八种特定犯罪行为设立的刑罚制度,主要用于规范社会伦理和秩序。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出处
八刑最早记载于《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为核心,针对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进行惩处。
具体内容
八刑包括对以下八种行为的刑罚:
历史影响
八刑体现了周代“礼法结合”的思想,通过刑罚强化伦理道德。后世如南朝王俭、唐代杨炯等均引用此制,称其“简八刑而罕用”,反映其影响深远。
辨析与补充
需注意,部分资料(如)将八刑解释为八种刑罚形式(如鞭刑、杖刑等),但根据《周礼》原文及权威考证,八刑实为针对八类行为的惩处规则,而非具体刑种。
八刑是周代以伦理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强调社会规范,对后世礼法制度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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