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代對八種犯罪行為所施加的刑罰。《周禮·地官·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婣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後來總稱刑政為八刑。 南朝 齊 王儉 《褚淵碑文》:“執五禮以正民,簡八刑而罕用。” 唐 楊炯 《少室山少姨廟碑》:“糾萬人者,施之以八刑。”
八刑是中國古代周代禮法體系中的八種刑罰類别,其名稱及含義首見于《周禮》典籍,體現了早期法律制度的倫理導向。《周禮·地官·大司徒》記載:“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
具體釋義如下:
該體系以宗法倫理為核心,将道德規範與法律懲罰結合,對後世中華法系影響深遠。現代學者彭林在《周禮主體思想與成書年代研究》中指出,八刑是“禮法合一”的早期實踐,反映了周代以德治國的治理邏輯。
參考來源:
“八刑”是周代針對八種特定犯罪行為設立的刑罰制度,主要用于規範社會倫理和秩序。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出處
八刑最早記載于《周禮·地官·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為核心,針對違反倫理綱常的行為進行懲處。
具體内容
八刑包括對以下八種行為的刑罰:
曆史影響
八刑體現了周代“禮法結合”的思想,通過刑罰強化倫理道德。後世如南朝王儉、唐代楊炯等均引用此制,稱其“簡八刑而罕用”,反映其影響深遠。
辨析與補充
需注意,部分資料(如)将八刑解釋為八種刑罰形式(如鞭刑、杖刑等),但根據《周禮》原文及權威考證,八刑實為針對八類行為的懲處規則,而非具體刑種。
八刑是周代以倫理為核心的刑罰體系,強調社會規範,對後世禮法制度有重要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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