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传说井田制中一井所纳的税粟。《周礼·地官·旅师》:“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閒粟。” 郑玄 注:“耡粟,民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税粟也。”一说,农民合耦于耡,纳粟少许,以待饥年之用,名“耡粟”。 孙诒让 正义引 江永 曰:“耡粟者,农民合出之,因合耦於耡,故名耡粟,正犹 隋 唐 社仓、义仓,每岁出粟少许,贮之当社,以待年饥之用者也。旅师所聚,以耡粟为主,耡粟无多,恐不足以给,又以载师之屋粟、閒粟益之。注谓‘耡粟,民相助作’,近之;谓‘一井之中九夫之税粟’,非也。”
耡粟是古代汉语中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农业词汇,其释义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一、本义溯源 "耡"同"锄",《说文解字》释为"立薅斫也",指清除杂草的农具及耕作动作。"粟"为五谷之首,《周礼·地官》载"掌粟米之出入",特指去皮后的小米。合称"耡粟",本义指通过锄耕种植的粟类作物(《汉语大词典》第二版)。
二、制度内涵 在周代井田制中,"耡粟"演变为农业税种。《周礼·地官·旅师》郑玄注:"耡粟,民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税粟",指农民协作耕作时缴纳的实物税(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汉语辞典》)。
三、词义引申 后引申为三种含义:
注:本文释义综合参考《汉语大词典》《周礼》注疏及专业古汉语工具书,因相关典籍无电子版链接,故省略具体网址。
“耡粟”是中国古代井田制中的一种赋税或互助储备形式,其含义在历史文献中存在不同解释,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点:
赋税说
根据《周礼·地官·旅师》记载,郑玄注释认为“耡粟”是井田制下一井(九夫)所缴纳的税粟,属于国家征收的实物税。这种解释将“耡粟”与土地制度直接关联,强调其作为税赋的性质。
互助储备说
清代学者江永提出不同观点,认为“耡粟”是农民在合耦协作(集体耕作)时自愿缴纳的少量粮食,类似隋唐时期的社仓、义仓,用于应对饥荒等公共需求。孙诒让《周礼正义》支持这一说法,并指出其与“屋粟”“閒粟”共同构成国家储备体系。
学术争议焦点
郑玄与江永的分歧在于“耡粟”是强制性税收还是自愿性互助储备。前者强调国家赋税属性,后者则突出民间互助功能。现代研究多倾向于综合解读,认为“耡粟”可能兼具税收与公共储备双重性质,具体实施方式随时代演变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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