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girl taken into the family as a daughter-in-lawtobe;child bride] 从小被婆家领养、等长大再跟这家的儿子结婚的女孩子
见“ 童养媳妇 ”。
“童养媳”是中国传统婚俗中的特殊现象,指旧时家庭收养年幼女孩,待其成年后与自家儿子正式完婚的婚姻形式。该词由“童养”(自幼抚养)与“媳”(儿媳)组合构成,最早可追溯至宋代文献记载,明清时期在贫困地区尤为普遍。
从社会功能角度分析,童养媳制度具有经济互助属性。贫困家庭通过收养女童减少抚养压力,同时为儿子提前解决婚配问题,避免成年后支付高昂彩礼。但这一习俗也衍生出严重的社会问题,童养媳多因原生家庭经济困窘被贩卖,在夫家常遭遇歧视性对待,承担繁重劳动且缺乏教育机会。
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旧时领养人家的小女孩做儿媳妇,等儿子长大后结婚”。该习俗随着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而废止,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童养媳行为。
童养媳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一种特殊婚姻形式,指将女婴或幼女送至婆家抚养,成年后与婆家儿子正式完婚的女性群体。以下从定义、历史背景、产生原因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解析: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其核心特征是女童自幼被送到未来夫家抚养,成年后直接与男方结婚。这种婚姻形式通常无需传统婚嫁流程,且女方在婆家身份介于养女与准儿媳之间。
童养媳在婆家常遭受多重压迫: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童养媳制度被明令禁止,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童养媳制度深刻反映了封建社会的性别压迫与经济剥削本质,其消亡标志着中国社会人权观念的进步。建议通过《中国婚姻史》等专著获取更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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