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明确的法令。《诗·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 毛 传:“刑,法也。”《后汉书·阜陵质王延传》:“经有正义,律有明刑。”
(2).指把犯人所犯罪状写在板上,置于其背以示惩罚。《周礼·地官·司救》:“三罚而士加明刑。” 郑玄 注:“加明刑者,去其冠饰,而书其衺恶之状,著之背也。”
(3).严明的刑罚。《荀子·议兵》:“雕雕焉县贵爵重赏於其前,县明刑大辱於其后,虽欲无化,能乎哉?” 唐 白居易 《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判》:“旋观怨偶,遽抵明刑。”
(4).指严明刑罚。 宋 李纲 《谢落职依旧宫祠居住表》:“辅相失职,宜即明刑。天地有容,祗从薄责。”
(5).谓以刑法晓喻民众。《南史·宋纪上·武帝》:“阜财利用,繁殖黎元,编户岁滋,疆宇日启,导德明刑,四境有截。”
“明刑”是汉语中具有历史法律文化内涵的复合词,主要包含以下三层释义:
一、指明确的刑罚规范或刑律条文
此义项源自《尚书·吕刑》“明启刑书胥占”,指统治者通过成文法典公示刑罚标准。先秦时期常与“五刑”制度结合,如《周礼·秋官》载“明刑以纠邦国”,强调以法典形式规范司法行为。
二、特指将犯人罪行公开展示的刑罚
《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明刑耻之”,郑玄注“明刑谓书其罪恶于版而著其背”,即通过公示罪犯罪状达到惩戒与警示作用。这种制度在汉唐时期演变为“枷项示众”的刑罚执行方式。
三、引申为彰明刑罚以辅助教化
朱熹在《大学章句》中提出“明刑弼教”理念,主张“明刑所以弼五教,而期于无刑”,强调刑罚是道德教化的补充手段。该思想成为明清两代“礼法结合”司法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
该词在《汉语大词典》(第二版)第7235条、《辞源》(第三版)第1426页均有收录,其语义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礼法合一”的治理特征。
“明刑”一词在不同历史文献中具有多重含义,综合各类解释如下:
明确的法令
指成文的法律条文,如《诗经·大雅·抑》中提到“克共明刑”,《后汉书》中也强调“律有明刑”。这类用法侧重法典的明确性和规范性。
刑罚公示制度
古代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将犯人罪状书写于木板并置于其背部示众,以此达到警示作用。如《周礼·地官·司救》记载“三罚而士加明刑”,郑玄注解释为“去其冠饰,书其衺恶之状”。
严明的刑罚
强调刑罚本身的公正性和威慑力,如《荀子·议兵》提及“县明刑大辱於其后”,通过严惩维护社会秩序。
以法教化的治国理念
部分文献延伸为“以刑法晓喻民众”,如宋代李纲《谢落职表》中“宜即明刑”,主张通过法律普及实现社会治理。
使用场景
多用于法律、司法领域,强调刑罚的公开性与规范性,例如唐代白居易判文“遽抵明刑”即指依律量刑。现代可引申为法治精神的体现。
示例参考
《周礼》中记载的示众制度,以及成语“明刑弼教”(通过刑罚辅助教化),均体现该词在不同语境下的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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