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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的意思、明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明刑的解釋

(1).明确的法令。《詩·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 毛 傳:“刑,法也。”《後漢書·阜陵質王延傳》:“經有正義,律有明刑。”

(2).指把犯人所犯罪狀寫在闆上,置于其背以示懲罰。《周禮·地官·司救》:“三罰而士加明刑。” 鄭玄 注:“加明刑者,去其冠飾,而書其衺惡之狀,著之背也。”

(3).嚴明的刑罰。《荀子·議兵》:“雕雕焉縣貴爵重賞於其前,縣明刑大辱於其後,雖欲無化,能乎哉?” 唐 白居易 《得甲去妻後妻犯罪請用子蔭贖罪甲怒不許判》:“旋觀怨偶,遽抵明刑。”

(4).指嚴明刑罰。 宋 李綱 《謝落職依舊宮祠居住表》:“輔相失職,宜即明刑。天地有容,祗從薄責。”

(5).謂以刑法曉喻民衆。《南史·宋紀上·武帝》:“阜財利用,繁殖黎元,編戶歲滋,疆宇日啟,導德明刑,四境有截。”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明刑”是漢語中具有曆史法律文化内涵的複合詞,主要包含以下三層釋義:

一、指明确的刑罰規範或刑律條文

此義項源自《尚書·呂刑》“明啟刑書胥占”,指統治者通過成文法典公示刑罰标準。先秦時期常與“五刑”制度結合,如《周禮·秋官》載“明刑以糾邦國”,強調以法典形式規範司法行為。

二、特指将犯人罪行公開展示的刑罰

《周禮·秋官·大司寇》記載“明刑恥之”,鄭玄注“明刑謂書其罪惡于版而著其背”,即通過公示罪犯罪狀達到懲戒與警示作用。這種制度在漢唐時期演變為“枷項示衆”的刑罰執行方式。

三、引申為彰明刑罰以輔助教化

朱熹在《大學章句》中提出“明刑弼教”理念,主張“明刑所以弼五教,而期于無刑”,強調刑罰是道德教化的補充手段。該思想成為明清兩代“禮法結合”司法體系的重要理論基礎。

該詞在《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7235條、《辭源》(第三版)第1426頁均有收錄,其語義演變體現了中國古代“禮法合一”的治理特征。

網絡擴展解釋

“明刑”一詞在不同曆史文獻中具有多重含義,綜合各類解釋如下:

  1. 明确的法令
    指成文的法律條文,如《詩經·大雅·抑》中提到“克共明刑”,《後漢書》中也強調“律有明刑”。這類用法側重法典的明确性和規範性。

  2. 刑罰公示制度
    古代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将犯人罪狀書寫于木闆并置于其背部示衆,以此達到警示作用。如《周禮·地官·司救》記載“三罰而士加明刑”,鄭玄注解釋為“去其冠飾,書其衺惡之狀”。

  3. 嚴明的刑罰
    強調刑罰本身的公正性和威懾力,如《荀子·議兵》提及“縣明刑大辱於其後”,通過嚴懲維護社會秩序。

  4. 以法教化的治國理念
    部分文獻延伸為“以刑法曉喻民衆”,如宋代李綱《謝落職表》中“宜即明刑”,主張通過法律普及實現社會治理。

使用場景
多用于法律、司法領域,強調刑罰的公開性與規範性,例如唐代白居易判文“遽抵明刑”即指依律量刑。現代可引申為法治精神的體現。

示例參考
《周禮》中記載的示衆制度,以及成語“明刑弼教”(通過刑罰輔助教化),均體現該詞在不同語境下的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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