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明确的法令。《詩·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 毛 傳:“刑,法也。”《後漢書·阜陵質王延傳》:“經有正義,律有明刑。”
(2).指把犯人所犯罪狀寫在闆上,置于其背以示懲罰。《周禮·地官·司救》:“三罰而士加明刑。” 鄭玄 注:“加明刑者,去其冠飾,而書其衺惡之狀,著之背也。”
(3).嚴明的刑罰。《荀子·議兵》:“雕雕焉縣貴爵重賞於其前,縣明刑大辱於其後,雖欲無化,能乎哉?” 唐 白居易 《得甲去妻後妻犯罪請用子蔭贖罪甲怒不許判》:“旋觀怨偶,遽抵明刑。”
(4).指嚴明刑罰。 宋 李綱 《謝落職依舊宮祠居住表》:“輔相失職,宜即明刑。天地有容,祗從薄責。”
(5).謂以刑法曉喻民衆。《南史·宋紀上·武帝》:“阜財利用,繁殖黎元,編戶歲滋,疆宇日啟,導德明刑,四境有截。”
“明刑”一詞在不同曆史文獻中具有多重含義,綜合各類解釋如下:
明确的法令
指成文的法律條文,如《詩經·大雅·抑》中提到“克共明刑”,《後漢書》中也強調“律有明刑”。這類用法側重法典的明确性和規範性。
刑罰公示制度
古代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将犯人罪狀書寫于木闆并置于其背部示衆,以此達到警示作用。如《周禮·地官·司救》記載“三罰而士加明刑”,鄭玄注解釋為“去其冠飾,書其衺惡之狀”。
嚴明的刑罰
強調刑罰本身的公正性和威懾力,如《荀子·議兵》提及“縣明刑大辱於其後”,通過嚴懲維護社會秩序。
以法教化的治國理念
部分文獻延伸為“以刑法曉喻民衆”,如宋代李綱《謝落職表》中“宜即明刑”,主張通過法律普及實現社會治理。
使用場景
多用于法律、司法領域,強調刑罰的公開性與規範性,例如唐代白居易判文“遽抵明刑”即指依律量刑。現代可引申為法治精神的體現。
示例參考
《周禮》中記載的示衆制度,以及成語“明刑弼教”(通過刑罰輔助教化),均體現該詞在不同語境下的文化内涵。
明刑,指的是法律明确、明确的刑罰。它是指在司法實踐中,罪行和相應的刑罰之間有着明确的規定和對應關系,以保證刑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明刑這個詞分為兩個部首:日和刂。其中,“日”是表示太陽的意思,常用來形容事物明亮、清晰的特點;“刂”是表示刀這個工具,常用來表示與刑罰相關的意思。
根據部首可以得到這個詞的拼音是“míng xíng”,并且它的總筆畫數為8畫。
明刑這個詞最早出現在《論語·陽貨》中,也被用于《孟子·離婁下》等經典著作中。在繁體字中,明刑的寫法與簡體字相同。
在古代漢字中,明刑的寫法可能略有不同。例如,清代康熙字典中将明刑寫作“㠶刑”。然而,這個寫法已經逐漸演變成了現代的形态。
1. 法律應當确立明刑,讓每個人都清楚違法的後果。
2. 在這個社會中,明刑才能有效地維護法律的權威。
1. 明法:指的是法律明确、清晰的規定或者制度。
2. 刑罰:指的是對違法者執行的法定懲罰。
3. 刑訊:指的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一些強制手段以獲得證據的行為。
1. 公正刑罰:指的是刑罰公正、合理的意思。
2. 明碼:指的是法律法規等明确明示的規定。
1. 模糊刑罰:指的是刑罰規定不清、不明确的意思。
2. 不公正:指的是對人或事件處理不公正、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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