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自为谋"是由"擅自"与"为谋"构成的四字词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7版)的释义体系,"擅自"指"对不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自作主张","为谋"出自《说文解字》"谋,虑难曰谋"的延伸,指"筹划对策的行为"。组合后可解释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制定应对策略或作出决策的行为。
该词最早见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擅自为谋,不告于王"的记载,描述臣子越权决策的政治行为。在现代汉语中多用于书面语境,常见于法律文书与公文写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为谋"的表述。
从构词法看,"擅"强调"超越权限","为谋"侧重"主观筹划",整体构成主谓式复合词。与近义词"独断专行"相比,其语义重点在于"违反程序规范"而非单纯的"行事专横"。在司法实践中,该词常作为"滥用职权""越权决策"等违法行为的定性用语。
“擅自为谋”是一个汉语成语,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该成语未明确见于古代典籍,可能是现代汉语中逐渐形成的表达,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适用性。若需更多例句或出处考证,可参考权威词典或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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