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同审问。《明史·曹变蛟传》:“法司会鞫 王朴 罪。”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献一·司徒公历仕录》:“俟王( 辽王 )稍气平,仍具文来,我再添一官会鞫,庶好担当。”
会鞫(huì jū)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专业术语,指多名官员联合审理重大案件的司法程序。该词由两个核心语素构成:
该制度最早见于《周礼·秋官》"三公会其鞫"的记载,至唐代形成完备体系。《唐律疏议·断狱》明确规定:"凡诏狱及疑案,皆由三司长官会鞫"。明代《大明会典》卷四十七载:"凡大狱重囚,六部尚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会鞫于阙廷,谓之廷鞫"。
现代法史研究显示,会鞫制度体现了古代"慎刑"思想,通过多人合议制衡司法权。据中国政法大学《中华法系的制度文明》研究,此类制度在宋代完善为"翻异别勘"机制,囚犯三次翻供即须启动会鞫程序。该制度作为中华法系重要遗产,至今仍影响着现代合议庭制度的构建。
“会鞫”是由“会”和“鞫”组合而成的古代司法术语,具体含义如下:
“会鞫”指多人联合审讯或共同审理案件,常见于古代重大案件的司法程序。例如涉及高官、皇族或复杂案件时,常由多名官员组成联合审判团进行审理。
这一术语多用于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文献中,体现古代“会审制度”的特点。例如明代的三法司会审、清代九卿会审等,均属于“会鞫”的范畴。
现代司法体系中虽无“会鞫”一词,但其核心理念仍体现在合议庭审理、专案组调查等多人协作的司法形式中。
如需进一步了解“鞫”的字源或古代司法制度,可参考历史文献或专业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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