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同審問。《明史·曹變蛟傳》:“法司會鞫 王樸 罪。”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一·司徒公曆仕錄》:“俟王( 遼王 )稍氣平,仍具文來,我再添一官會鞫,庶好擔當。”
會鞫(huì jū)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專業術語,指多名官員聯合審理重大案件的司法程式。該詞由兩個核心語素構成:
該制度最早見于《周禮·秋官》"三公會其鞫"的記載,至唐代形成完備體系。《唐律疏議·斷獄》明确規定:"凡诏獄及疑案,皆由三司長官會鞫"。明代《大明會典》卷四十七載:"凡大獄重囚,六部尚書、都禦史、通政使、大理寺卿會鞫于阙廷,謂之廷鞫"。
現代法史研究顯示,會鞫制度體現了古代"慎刑"思想,通過多人合議制衡司法權。據中國政法大學《中華法系的制度文明》研究,此類制度在宋代完善為"翻異别勘"機制,囚犯三次翻供即須啟動會鞫程式。該制度作為中華法系重要遺産,至今仍影響着現代合議庭制度的構建。
“會鞫”是由“會”和“鞫”組合而成的古代司法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會鞫”指多人聯合審訊或共同審理案件,常見于古代重大案件的司法程式。例如涉及高官、皇族或複雜案件時,常由多名官員組成聯合審判團進行審理。
這一術語多用于中國明清時期的司法文獻中,體現古代“會審制度”的特點。例如明代的三法司會審、清代九卿會審等,均屬于“會鞫”的範疇。
現代司法體系中雖無“會鞫”一詞,但其核心理念仍體現在合議庭審理、專案組調查等多人協作的司法形式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鞫”的字源或古代司法制度,可參考曆史文獻或專業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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