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同審問。《明史·曹變蛟傳》:“法司會鞫 王樸 罪。”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一·司徒公曆仕錄》:“俟王( 遼王 )稍氣平,仍具文來,我再添一官會鞫,庶好擔當。”
“會鞫”是由“會”和“鞫”組合而成的古代司法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會鞫”指多人聯合審訊或共同審理案件,常見于古代重大案件的司法程式。例如涉及高官、皇族或複雜案件時,常由多名官員組成聯合審判團進行審理。
這一術語多用于中國明清時期的司法文獻中,體現古代“會審制度”的特點。例如明代的三法司會審、清代九卿會審等,均屬于“會鞫”的範疇。
現代司法體系中雖無“會鞫”一詞,但其核心理念仍體現在合議庭審理、專案組調查等多人協作的司法形式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鞫”的字源或古代司法制度,可參考曆史文獻或專業詞典。
《會鞫》是指審判或審訊的意思。它在古代常被用來形容對犯罪者進行公正、嚴厲的審判或審訊。
《會鞫》的拆分部首是「會」和「鞫」。其中,「會」的部首是「人」,它的總筆畫數為6;「鞫」的部首是「革」,它的總筆畫數為23。
《會鞫》這個詞來源于《尚書》中的《大禹谟》:「心慕鞫鞠,行定九域。」意指心向着公正的審判,以治理犯罪。
《會鞫》在繁體中字形保持不變,仍為「會鞫」。
在古代,「會鞫」的寫法略有不同。以「會」為例,古代常采用「會」或「㑩」作為寫法;而「鞫」的古代寫法則為「鞫ㇰ」。
1. 法官正在對被告進行嚴肅的會鞫。
2. 他被傳喚到警局接受會鞫。
1. 會審:指對案件進行共同審查。
2. 鞫問:指審問或訊問犯罪嫌疑人。
3. 公鞫:指公開進行的審判或審訊。
1. 審判:指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對犯罪行為進行判決。
2. 審訊:指對嫌疑人或被告進行詢問、審查的過程。
1. 寬大:指對犯罪者給予寬容、從輕處理。
2. 憐憫:指對犯罪者表現出同情和憐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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