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人员共同审理案件时所组成的审判庭。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第一审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依法组成的审判组织形式,由多名审判人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组成结构
合议庭通常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例外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可增加合议庭成员人数,确保审判专业性。
职责权限
合议庭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理范围包括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标准,同时需对证据合法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
运行机制
合议庭审理案件实行共同阅卷、庭审合议、独立表决的协同机制。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但对裁判结果不享有决定性特权,各成员均需签署裁判文书并承担相应责任。
适用范畴
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均规定,除简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理的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等必须采用合议庭形式。
该制度设计源于我国司法体系对审判监督与民主决策的双重需求,通过集体审理模式降低个体认知偏差,保障裁判公正性。相关法律依据可查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数据库。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含义和运行机制可结合相关法律知识从以下方面解释: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临时组成的集体审判组织,成员通常为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其特点包括:
合议制适用于大多数案件(如非简单民事案件、全部行政案件),而独任制仅适用于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或特定刑事案件。
合议庭通过集体决策保障审判公正性,是我国司法体系的核心组织形式。其组成和运行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兼顾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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