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判人員共同審理案件時所組成的審判庭。我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第一審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上訴和抗訴案件的審理,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含義和運行機制可結合相關法律知識從以下方面解釋: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臨時組成的集體審判組織,成員通常為3名以上單數審判人員。其特點包括:
合議制適用于大多數案件(如非簡單民事案件、全部行政案件),而獨任制僅適用于一審簡單民事案件或特定刑事案件。
合議庭通過集體決策保障審判公正性,是我國司法體系的核心組織形式。其組成和運行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兼顧效率與公平。
合議庭是指由多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團體,他們通過讨論和投票來決定案件的裁決結果。
合議庭的拼音拆分為兩個部分,合字的部首是口,筆畫數為6;議字的部首是言,筆畫數為7;庭字的部首是廣,筆畫數為5。
合議庭一詞來源于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指由幾個法官共同負責審理與判斷案件。在繁體字中,合字的寫法為闔,議字的寫法為議,庭字的寫法為庭。繁體字是中文書寫體系中一種傳統字形,比簡體字複雜。
在古代,合字的寫法為闔,由“文”字放在“合”字下面,表示多個字合并成一個整體;議字寫作議,由“言”字放在“羔”字上面,意味着衆人集思廣議;庭字的寫法相對較穩定,與現代寫法基本一緻。
合議庭由三名法官組成,他們将共同研究案件并作出裁決。
司法合議庭、法庭合議、合議制度、合議研究
審判團、候審團、庭審團
單打獨鬥、單人裁判、單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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