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判人員共同審理案件時所組成的審判庭。我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第一審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上訴和抗訴案件的審理,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依法組成的審判組織形式,由多名審判人員共同參與案件審理并作出裁判。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四方面:
組成結構
合議庭通常由三名以上單數的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組成,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可例外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重大、疑難案件可增加合議庭成員人數,确保審判專業性。
職責權限
合議庭成員平等行使表決權,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審理範圍包括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标準,同時需對證據合法性、程式合規性進行全面審查。
運行機制
合議庭審理案件實行共同閱卷、庭審合議、獨立表決的協同機制。審判長主持庭審活動,但對裁判結果不享有決定性特權,各成員均需籤署裁判文書并承擔相應責任。
適用範疇
我國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均規定,除簡易程式案件外,第一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中級人民法院以上審理的二審案件、死刑複核案件等必須采用合議庭形式。
該制度設計源于我國司法體系對審判監督與民主決策的雙重需求,通過集體審理模式降低個體認知偏差,保障裁判公正性。相關法律依據可查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數據庫。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含義和運行機制可結合相關法律知識從以下方面解釋: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臨時組成的集體審判組織,成員通常為3名以上單數審判人員。其特點包括:
合議制適用于大多數案件(如非簡單民事案件、全部行政案件),而獨任制僅適用于一審簡單民事案件或特定刑事案件。
合議庭通過集體決策保障審判公正性,是我國司法體系的核心組織形式。其組成和運行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兼顧效率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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