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道总督的省称。《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六八回:“河督先坐到轿子里,然后把那描金朱漆盘,放在轿里扶手板上。”《清史稿·河渠志一》:“部议以此段工程,向由巡抚督率地方官兼管,河督恐呼应不灵。”
河督是中国明清时期设置的专职官职,全称为“河道总督”,是中央政府为治理黄河、运河等重大水利工程而特设的高级官员,负责统筹河道疏浚、堤防修筑及漕运管理等事务。以下从汉语词典释义角度详细解析:
河督(hé dū)
词性:名词
历史背景:明清两代官职,属正二品或从一品,直接受命于皇帝,职权涵盖黄河流域、京杭大运河等核心水系的治理与漕运保障。其职责包括防洪、治涝、河道疏浚、水利工程调度及漕粮运输监管等。
主持大型水利工程(如堤坝修筑、河道改道),调配地方人力物力,确保防洪安全。例如清代河督靳辅主持的黄河治理工程,系统加固堤防并开辟引河。
保障京杭大运河畅通,监督漕粮运输效率,协调沿河州县维护航道,对延误漕运的地方官员有弹劾权。
可支配专项治河经费,并直接任命下属河道官员(如河道、管河同知等),形成独立于地方行政的水利管理体系。
明确记载河督品级、辖区分工及属官配置:“河道总督,掌治河渠,以时疏浚堤防……”(来源:国学大师《清史稿》原文)
载明代总河职责:“总理河道,兼提督军务,凡黄河、运河淤浅,督率有司疏浚。”(来源: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明会典》)
详述河督工程规范及经费奏销制度,如“岁修银两由河督奏请,工部核拨”(来源: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河督制度集中体现了古代中国对水利治理的国家意志,其职权跨行政、军事、经济多领域,是研究明清政治史与水利史的关键切入点。现代相关研究多聚焦于河督的工程管理经验及对生态治理的启示。
“河督”是汉语中的历史官职名称,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河督即“河道总督”的省称,是明清时期设置的官职,主要负责河道治理、水利工程及漕运管理。该职位在清代尤为常见,多涉及黄河、运河等重要水系的维护。
职责与历史背景
河道总督需统筹河道疏浚、防洪防汛及漕运畅通,尤其在黄河泛滥频繁的时期,其职责涉及工程调度、地方协调等。例如《清史稿》提到,河督需与巡抚合作管理工程,但因职权交叉可能出现“呼应不灵”的情况。
文献例证
清代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六八回描述了河督的日常场景:“河督先坐到轿子里,然后把那描金朱漆盘,放在轿里扶手板上”,侧面反映了其身份地位。
词源与结构
从构词看,“河”指水道,“督”意为监管,组合后凸显官职职能。拼音为hé dū,注音为ㄏㄜˊ ㄉㄨ。
总结来看,“河督”是明清时期重要的水利官职,职能涵盖治河与漕运,常见于历史文献及文学作品中。如需进一步了解其具体沿革,可参考《清史稿》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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