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髠笞”。古代刑罚。剃去须发,鞭打身体。《后汉书·史弼传》:“詔书前后切却州郡,髡笞掾史。”《魏书·刘昶传》:“ 灵太后 召 清河王 懌 决其事,二家女髠笞付宫,兄弟皆坐鞭刑,徙配 敦煌 为兵。”
髡笞(kūn chī)是中国古代两种刑罚名称的组合,指剃去头发(髡)并用竹板或荆条抽打(笞)的复合刑罚。其具体含义与历史应用如下:
髡(kūn)
《说文解字》释为“剃发也”,即强制剃去头发的耻辱刑。古人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剃发既是对肉体的摧残,更是精神羞辱。此刑源于周代,秦汉后成为正式刑罚,多用于轻罪或替代肉刑。
来源:《说文解字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研究》
笞(chī)
《唐律疏议》定义为“击也”,指用竹板或荆条抽打背部、臀部等部位。原为教刑(教育惩戒),汉代起纳入正刑,属“五刑”中最轻的等级,用于轻微犯罪。
来源:《唐律疏议·名例律》《中国法制史》
髡笞并非独立刑种,而是司法实践中对中轻度犯罪者的叠加惩罚:
《汉书·刑法志》载汉文帝废肉刑后,以“髡钳城旦舂”替代黥刑,其中“髡钳”即剃发戴铁钳,常与笞刑并用。
来源:《汉书·刑法志》《秦汉法律与社会》
来源:《隋书·刑法志》《清史稿·刑法志》
髡笞反映了古代刑罚的“明刑弼教”思想:
来源:《周礼·秋官》《中国刑罚史略》
参考文献原始典籍(无有效在线链接时标注文献):
“髡笞”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复合刑罚,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释义
该词由“髡”和“笞”两部分组成:
历史记载与用途
据《后汉书·史弼传》和《魏书·刘昶传》记载,髡笞常被用于惩罚官吏或贵族,兼具羞辱与体罚性质。例如,北魏时期曾对犯事家族的女性施以此刑,并流放亲属。
刑罚的演变与现代情况
髡笞盛行于汉魏时期,随着朝代更迭逐渐被其他刑罚取代。现代法律体系中,此类肉刑已被废除,仅作为历史研究术语出现。
髡笞是古代结合剃发与鞭打的刑罚,反映了早期法律对人身与尊严的双重惩戒。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后汉书》《魏书》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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