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髠笞”。古代刑罰。剃去須發,鞭打身體。《後漢書·史弼傳》:“詔書前後切卻州郡,髡笞掾史。”《魏書·劉昶傳》:“ 靈太後 召 清河王 懌 決其事,二家女髠笞付宮,兄弟皆坐鞭刑,徙配 敦煌 為兵。”
髡笞(kūn chī)是中國古代兩種刑罰名稱的組合,指剃去頭發(髡)并用竹闆或荊條抽打(笞)的複合刑罰。其具體含義與曆史應用如下:
髡(kūn)
《說文解字》釋為“剃發也”,即強制剃去頭發的恥辱刑。古人視“身體發膚受之父母”,剃發既是對肉體的摧殘,更是精神羞辱。此刑源于周代,秦漢後成為正式刑罰,多用于輕罪或替代肉刑。
來源:《說文解字注》《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研究》
笞(chī)
《唐律疏議》定義為“擊也”,指用竹闆或荊條抽打背部、臀部等部位。原為教刑(教育懲戒),漢代起納入正刑,屬“五刑”中最輕的等級,用于輕微犯罪。
來源:《唐律疏議·名例律》《中國法制史》
髡笞并非獨立刑種,而是司法實踐中對中輕度犯罪者的疊加懲罰:
《漢書·刑法志》載漢文帝廢肉刑後,以“髡鉗城旦舂”替代黥刑,其中“髡鉗”即剃發戴鐵鉗,常與笞刑并用。
來源:《漢書·刑法志》《秦漢法律與社會》
來源:《隋書·刑法志》《清史稿·刑法志》
髡笞反映了古代刑罰的“明刑弼教”思想:
來源:《周禮·秋官》《中國刑罰史略》
參考文獻原始典籍(無有效線上鍊接時标注文獻):
“髡笞”是中國古代的一種複合刑罰,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釋義
該詞由“髡”和“笞”兩部分組成:
曆史記載與用途
據《後漢書·史弼傳》和《魏書·劉昶傳》記載,髡笞常被用于懲罰官吏或貴族,兼具羞辱與體罰性質。例如,北魏時期曾對犯事家族的女性施以此刑,并流放親屬。
刑罰的演變與現代情況
髡笞盛行于漢魏時期,隨着朝代更疊逐漸被其他刑罰取代。現代法律體系中,此類肉刑已被廢除,僅作為曆史研究術語出現。
髡笞是古代結合剃發與鞭打的刑罰,反映了早期法律對人身與尊嚴的雙重懲戒。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後漢書》《魏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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