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时的乡中小吏。 明 冯梦龙 《挂枝儿·虚名》:“白头翁举不得乡约长,纺织娘叫不得女工头。”参见“ 乡约 ”。
"乡约长"是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基层管理人员,最早可追溯至宋代,明清时期形成制度化规范。根据《汉语大词典》及历史文献记载,该词包含两层核心含义:
词源与历史沿革 "乡约"原指乡村共同遵守的规约,北宋吕大钧首创《吕氏乡约》建立道德约束机制。明代王阳明推行《南赣乡约》时设立专职管理者,"乡约长"由此成为正式职务名称,负责宣讲圣谕、调解纠纷(来源:《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卷》)。
职能与权限范围 乡约长主要承担四项职责:
该职务通常由乡绅或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兼具官方授权与民间自治双重属性。清代《福惠全书》记载其选拔标准为"年高有德、素行端方",任期多为三年轮换制。随着清末新政推行,乡约长制度逐渐被现代警察制度取代(来源:《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乡约长”是明清时期的一种基层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为执行乡规民约、调解纠纷并协助官府管理地方事务。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乡约制度的具体运作或历史案例,可参考地方志或《儒林外史》等文学作品中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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