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科征 ”。征收赋税。 元 刘祁 《归潜志》卷七:“又或故旧同道之家有科徵,必先督促不少贷。” 明 杨基 《桂林》诗:“时有 苗 人与 猺 女,负薪输布事科征。”
科徵(kē zhēng)是汉语历史词汇,现多写作“科征”,指古代官府按法规或条例征收赋税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行政强制性与法律规范性。该词由“科”与“征”组合构成:
历史语境中的应用:
科徵制度常见于宋元明清时期,例如《宋史·食货志》记载“凡科徵,必以田亩多寡为差”,表明其以土地面积作为计税标准。明代张居正改革推行“一条鞭法”,将科徵项目合并简化,减少地方官吏任意加派的现象。
现代权威词典释义:
《汉语大词典》定义为“按条例征收赋税”,强调其区别于临时摊派的系统性特征(来源: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辞源》修订本指出该词多用于官方文书,体现税收的法定属性(来源: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科徵”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需根据语境区分:
含义:指征收赋税,多用于元明时期文献。
词源:由“科”(指法令、条例)与“徵”(征收)组成,强调按律法征收税赋。
文献例证:
含义:部分现代资料将其解释为“科学技术的标志和象征”(如),但此释义缺乏广泛权威文献支持,可能与“科学徵候”等概念混淆,需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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