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称《虎门附约》。《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1843年,清政府代表与英国代表在虎门签订。主要内容为:英国取得片面最惠国待遇;英国人可在五处通商口岸租地建屋,这一规定后来成为外国侵略者在中国建立租界的借口。
虎门条约是1843年10月清朝与英国在广东虎门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全称《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附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以下是其核心内容和影响:
领事裁判权
规定英国人在华犯罪由英国领事依据本国法律审判,中国丧失司法主权。
片面最惠国待遇
英国可自动享有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中的优惠权利,其他列强随后效仿,形成“利益均沾”局面。
关税协定权
中英协定关税为“值百抽五”(5%税率),清朝失去自主调整关税的权力,关税主权被剥夺。
租界特权
允许英国人在五口通商口岸(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租地建房并永久居住,成为外国在华设立租界的法律依据。
条约还规定英舰可停泊通商口岸,进一步削弱了中国的防御能力。其签订标志着清政府被迫接受国际不平等秩序,是近代中国屈辱外交的重要节点。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参考权威历史文献或《南京条约》相关研究。
虎门条约,简称《虎门通商章程》,是指1842年8月29日在广东省珠江口虎门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的附件文件。该条约主要规定了中国的通商地点、通商条件、对外关税等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内容。虎门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的通商口岸从一个陆地口岸扩展到了铜锣湾和深圳湾,开启了中国对外贸易的新时代。
虎门条约的拆分部首是虍(hū)和门(mén)。虍字的拆分部首为虍,表示老虎,表意为“老虎的门户”;门则为门户,表示一扇门。虎门条约共有8个笔画。
虎门条约的来源是因为满清政府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被迫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为了进一步规范双方的贸易关系,1842年8月29日在虎门签订了虎门条约,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虎門條約
虎門條約
虎门条约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份外交文件。
虎门、条约
虎门通商章程
南京条约(虎门条约是南京条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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