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科征 ”。征收賦稅。 元 劉祁 《歸潛志》卷七:“又或故舊同道之家有科徵,必先督促不少貸。” 明 楊基 《桂林》詩:“時有 苗 人與 猺 女,負薪輸布事科征。”
科徵(kē zhēng)是漢語曆史詞彙,現多寫作“科征”,指古代官府按法規或條例征收賦稅的行為,具有明确的行政強制性與法律規範性。該詞由“科”與“征”組合構成:
曆史語境中的應用:
科徵制度常見于宋元明清時期,例如《宋史·食貨志》記載“凡科徵,必以田畝多寡為差”,表明其以土地面積作為計稅标準。明代張居正改革推行“一條鞭法”,将科徵項目合并簡化,減少地方官吏任意加派的現象。
現代權威詞典釋義:
《漢語大詞典》定義為“按條例征收賦稅”,強調其區别于臨時攤派的系統性特征(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版)。《辭源》修訂本指出該詞多用于官方文書,體現稅收的法定屬性(來源: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
“科徵”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根據語境區分:
含義:指征收賦稅,多用于元明時期文獻。
詞源:由“科”(指法令、條例)與“徵”(征收)組成,強調按律法征收稅賦。
文獻例證:
含義:部分現代資料将其解釋為“科學技術的标志和象征”(如),但此釋義缺乏廣泛權威文獻支持,可能與“科學徵候”等概念混淆,需謹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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