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讯。 唐 李冗 《独异志》卷中:“ 王充 《论衡》云, 汉 李子长 为政,欲知囚情,以桐木刻为囚象,凿地为坎,致木人拷讯之。”《元典章·刑部二·刑具》:“有司不详科条,輒因暴怒,滥用刑辟,将有罪之人脱去衣服,於背上拷讯,往往致伤人命。”《水浒传》第四十回:“ 戴宗 由他拷讯,只不肯招和 梁山泊 通情。” 梁启超 《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自 白加掠 著《刑法6*论》,为近世刑法之所本,而列国靡然从风,废拷讯之制,设陪审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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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讯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专业术语,指通过刑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行为。其释义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一、词义解析 根据《汉语大词典》,“拷”指用刑具逼供,“讯”指审问。二字结合后特指以暴力手段获取口供的审讯方式,属于古代“五听”审讯法之外的非法定手段。
二、法律沿革 《唐律疏议·断狱律》记载,唐代已对拷讯作出明文限制,规定“拷囚不得过三度”,且需间隔二十日。宋代《洗冤集录》指出,滥用拷讯易致冤案,强调需“验诸证信”再行审断。这些法律文献印证了拷讯作为特殊司法手段的历史存在。
三、现代转化 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历史文献研究领域。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制史》将其定义为“前现代司法体系中的刑求制度”,强调其与当代法治文明中“禁止刑讯逼供”原则的本质区别。
“拷讯”是一个汉语词语,指在审讯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通过施加身体或心理上的痛苦迫使被审讯者供认罪行或说出真相。以下是详细解析:
字义构成
核心定义
指古代司法中通过暴力手段(如杖打、夹棍等)对嫌疑人进行逼供的行为,常见于历史文献和文学作品中。
起源与发展
自秦代起,拷讯成为合法审讯手段,但需符合特定条件,如“非验状明白,不得拷打”。唐代进一步规范,要求“反复参验”后仍无法决断时方可使用,并限制拷打次数(不超过三次,总计二百杖)。
法律限制
古典文学作品
史学记载
《元典章》提到滥用拷讯导致伤亡的案例,反映其残酷性。
拷讯因违背人权和司法公正,现代法律已普遍禁止。梁启超曾批判其为“自白加掠”的野蛮手段,强调其对人性的践踏。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制度或案例,可参考权威历史文献或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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