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訊。 唐 李冗 《獨異志》卷中:“ 王充 《論衡》雲, 漢 李子長 為政,欲知囚情,以桐木刻為囚象,鑿地為坎,緻木人拷訊之。”《元典章·刑部二·刑具》:“有司不詳科條,輒因暴怒,濫用刑辟,将有罪之人脫去衣服,於背上拷訊,往往緻傷人命。”《水浒傳》第四十回:“ 戴宗 由他拷訊,隻不肯招和 梁山泊 通情。” 梁啟超 《法理學大家孟德斯鸠之學說》:“自 白加掠 著《刑法6*論》,為近世刑法之所本,而列國靡然從風,廢拷訊之制,設陪審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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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訊”是一個漢語詞語,指在審訊過程中使用刑訊逼供的手段,通過施加身體或心理上的痛苦迫使被審訊者供認罪行或說出真相。以下是詳細解析:
字義構成
核心定義
指古代司法中通過暴力手段(如杖打、夾棍等)對嫌疑人進行逼供的行為,常見于曆史文獻和文學作品中。
起源與發展
自秦代起,拷訊成為合法審訊手段,但需符合特定條件,如“非驗狀明白,不得拷打”。唐代進一步規範,要求“反複參驗”後仍無法決斷時方可使用,并限制拷打次數(不超過三次,總計二百杖)。
法律限制
古典文學作品
史學記載
《元典章》提到濫用拷訊導緻傷亡的案例,反映其殘酷性。
拷訊因違背人權和司法公正,現代法律已普遍禁止。梁啟超曾批判其為“自白加掠”的野蠻手段,強調其對人性的踐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制度或案例,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法學研究。
拷訊是一個漢語詞語,意思是以暴力手段進行審訊、詢問。這是一種殘酷的手段,常常用于逼迫被審訊者交代真相或者供出相關信息。
拷訊的部首是手,并且擁有15個筆畫。
拷訊一詞最早可以追溯到《漢書·王莽傳下》:“呻吟拷訊,父母哀泣。”從字面上看,“拷”表示用力抽打,而“訊”代表審問。這個詞在古代被廣泛使用,形容刑訊逼供的方式。
拷訊在繁體字中是「拷訊」。
在古代,拷訊的漢字寫法為「拷訊」,字形與現代漢字基本相同。
1.長期的拷訊導緻嫌疑犯最終崩潰。
2.在法庭上,被告人描述了自己在警局遭受的殘酷拷訊。
1. 拷打:用力抽打。
2. 拷問:用暴力手段進行詢問。
3. 拷打逼供:用刑訊逼迫嫌疑人供出信息。
1. 折磨:對人進行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
2. 虐待:對他人用暴力手段,造成傷害或痛苦。
1. 寬待:寬容待人,不加以懲罰或傷害。
2. 慰問:安慰和鼓勵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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