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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訊的意思、拷訊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拷訊的解釋

刑訊。 唐 李冗 《獨異志》卷中:“ 王充 《論衡》雲, 漢 李子長 為政,欲知囚情,以桐木刻為囚象,鑿地為坎,緻木人拷訊之。”《元典章·刑部二·刑具》:“有司不詳科條,輒因暴怒,濫用刑辟,将有罪之人脫去衣服,於背上拷訊,往往緻傷人命。”《水浒傳》第四十回:“ 戴宗 由他拷訊,隻不肯招和 梁山泊 通情。” 梁啟超 《法理學大家孟德斯鸠之學說》:“自 白加掠 著《刑法6*論》,為近世刑法之所本,而列國靡然從風,廢拷訊之制,設陪審之例。”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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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拷訊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專業術語,指通過刑具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問的行為。其釋義可從以下三方面展開:

一、詞義解析 根據《漢語大詞典》,“拷”指用刑具逼供,“訊”指審問。二字結合後特指以暴力手段獲取口供的審訊方式,屬于古代“五聽”審訊法之外的非法定手段。

二、法律沿革 《唐律疏議·斷獄律》記載,唐代已對拷訊作出明文限制,規定“拷囚不得過三度”,且需間隔二十日。宋代《洗冤集錄》指出,濫用拷訊易緻冤案,強調需“驗諸證信”再行審斷。這些法律文獻印證了拷訊作為特殊司法手段的曆史存在。

三、現代轉化 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制史》将其定義為“前現代司法體系中的刑求制度”,強調其與當代法治文明中“禁止刑訊逼供”原則的本質區别。

網絡擴展解釋

“拷訊”是一個漢語詞語,指在審訊過程中使用刑訊逼供的手段,通過施加身體或心理上的痛苦迫使被審訊者供認罪行或說出真相。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基本含義

  1. 字義構成

    • “拷”指用刑具逼打,“訊”指審問。組合後表示“通過刑訊進行審問”。
  2. 核心定義
    指古代司法中通過暴力手段(如杖打、夾棍等)對嫌疑人進行逼供的行為,常見于曆史文獻和文學作品中。


二、曆史背景與制度規範

  1. 起源與發展
    自秦代起,拷訊成為合法審訊手段,但需符合特定條件,如“非驗狀明白,不得拷打”。唐代進一步規範,要求“反複參驗”後仍無法決斷時方可使用,并限制拷打次數(不超過三次,總計二百杖)。

  2. 法律限制

    • 程式要求:需經長官同意并記錄在案(如唐代的“立案同判”)。
    • 對象限制:特權階層(如貴族)及老弱病殘者通常免于刑訊。
    • 後果追責:若因拷訊緻死,審訊官将受刑罰(如唐代規定判徒刑二年)。

三、文學與文獻中的例證

  1. 古典文學作品

    • 《水浒傳》中戴宗被拷訊時堅持不招供。
    • 《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甯》記載崔甯因受刑不過而屈招。
  2. 史學記載
    《元典章》提到濫用拷訊導緻傷亡的案例,反映其殘酷性。


四、現代視角下的批判

拷訊因違背人權和司法公正,現代法律已普遍禁止。梁啟超曾批判其為“自白加掠”的野蠻手段,強調其對人性的踐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制度或案例,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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