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訊。 唐 李冗 《獨異志》卷中:“ 王充 《論衡》雲, 漢 李子長 為政,欲知囚情,以桐木刻為囚象,鑿地為坎,緻木人拷訊之。”《元典章·刑部二·刑具》:“有司不詳科條,輒因暴怒,濫用刑辟,将有罪之人脫去衣服,於背上拷訊,往往緻傷人命。”《水浒傳》第四十回:“ 戴宗 由他拷訊,隻不肯招和 梁山泊 通情。” 梁啟超 《法理學大家孟德斯鸠之學說》:“自 白加掠 著《刑法6*論》,為近世刑法之所本,而列國靡然從風,廢拷訊之制,設陪審之例。”
關注詞典網微信公衆號:詞典網,回複:拷訊漢語 快速查詢。
拷訊是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專業術語,指通過刑具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問的行為。其釋義可從以下三方面展開:
一、詞義解析 根據《漢語大詞典》,“拷”指用刑具逼供,“訊”指審問。二字結合後特指以暴力手段獲取口供的審訊方式,屬于古代“五聽”審訊法之外的非法定手段。
二、法律沿革 《唐律疏議·斷獄律》記載,唐代已對拷訊作出明文限制,規定“拷囚不得過三度”,且需間隔二十日。宋代《洗冤集錄》指出,濫用拷訊易緻冤案,強調需“驗諸證信”再行審斷。這些法律文獻印證了拷訊作為特殊司法手段的曆史存在。
三、現代轉化 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領域。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制史》将其定義為“前現代司法體系中的刑求制度”,強調其與當代法治文明中“禁止刑訊逼供”原則的本質區别。
“拷訊”是一個漢語詞語,指在審訊過程中使用刑訊逼供的手段,通過施加身體或心理上的痛苦迫使被審訊者供認罪行或說出真相。以下是詳細解析:
字義構成
核心定義
指古代司法中通過暴力手段(如杖打、夾棍等)對嫌疑人進行逼供的行為,常見于曆史文獻和文學作品中。
起源與發展
自秦代起,拷訊成為合法審訊手段,但需符合特定條件,如“非驗狀明白,不得拷打”。唐代進一步規範,要求“反複參驗”後仍無法決斷時方可使用,并限制拷打次數(不超過三次,總計二百杖)。
法律限制
古典文學作品
史學記載
《元典章》提到濫用拷訊導緻傷亡的案例,反映其殘酷性。
拷訊因違背人權和司法公正,現代法律已普遍禁止。梁啟超曾批判其為“自白加掠”的野蠻手段,強調其對人性的踐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制度或案例,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法學研究。
暗白豹韬并發症筆性博物館學潮濕粗缞斬耽愛丹光大天敵惠敵怨締生第序髶髦忿葦觀音素菰菜海漚喝叱轟天裂地懷材抱器绛生鏡蔔舉措不當拒後橘黴素看台孔徑廥倉苦箴奁具鍊習曆曆在目騾驢麥畦麻筵蓂靈凝鍊拼火破雲錢會起肩岐婆祇樹林眎聽世胙肆謗四德三從速達骕骕台制探口風陶衣丸劍未蔔文倒宵衣旰食遐霄懈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