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纠举揭发。《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冬十月,遣使者下郡国,听羣盗自相纠擿,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 李贤 注:“擿,犹发也。音它狄反。”《旧唐书·姚璹传》:“果能揽轡澄清,下车整肃。吏不敢犯,姦无所容,前后纠擿,盖非一绪。”《明史·李汝华传》:“还朝,歷吏科都给事中,多所纠擿。”
“纠擿”是一个较为古雅的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不高,主要出现在古代文献或特定语境中。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两个部分:
“纠” (jiū):
“擿” (tī / zhì):
“纠擿” (jiū tī) 的合成含义:
将“纠”(检举、督察)与“擿”(揭露、剔出)结合,“纠擿”一词的整体意思是指检举揭发、督察指摘(错误或罪行)。它强调一种主动的、带有督察或弹劾性质的揭露行为,常用于指官员或上级对下级的过失、不法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
使用语境与权威性说明:
“纠擿”多见于古代史书、奏章或政论文章中,描述监察官员或上级对不法行为的揭发检举。例如,《后汉书·范滂传》中记载范滂“慨然有澄清天下之志”,其职责就包含“纠擿奸慝”(检举揭发奸邪之人)。 现代大型权威辞书如《汉语大词典》也收录了该词条,释义为“督察揭发”或“检举揭发”。
“纠擿”是一个古汉语词汇,意为检举揭发、督察指摘(错误或罪行)。它侧重于指官方或有职权者对不法、过失行为的揭露和批评,带有监察、弹劾的意味。其权威性来源于其在古代典籍中的使用记录和被《汉语大词典》等权威辞书的收录。
(注:因未检索到可直接引用的在线词典或权威古籍数据库的可靠链接,故未提供具体链接。建议查阅《汉语大词典》原书或权威古籍数据库如《中国基本古籍库》等获取更详细出处。)
“纠擿”是一个具有历史文献依据的词语,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所侧重,但核心指向检举、揭发或指正问题。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后汉书》《明史》等原始文献,或查阅权威历史汉语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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