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糾舉揭發。《後漢書·光武帝紀下》:“冬十月,遣使者下郡國,聽羣盜自相糾擿,五人共斬一人者,除其罪。” 李賢 注:“擿,猶發也。音它狄反。”《舊唐書·姚璹傳》:“果能攬轡澄清,下車整肅。吏不敢犯,姦無所容,前後糾擿,蓋非一緒。”《明史·李汝華傳》:“還朝,歷吏科都給事中,多所糾擿。”
“糾擿”是一個較為古雅的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不高,主要出現在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兩個部分:
“糾” (jiū):
“擿” (tī / zhì):
“糾擿” (jiū tī) 的合成含義:
将“糾”(檢舉、督察)與“擿”(揭露、剔出)結合,“糾擿”一詞的整體意思是指檢舉揭發、督察指摘(錯誤或罪行)。它強調一種主動的、帶有督察或彈劾性質的揭露行為,常用于指官員或上級對下級的過失、不法行為進行揭露和批評。
使用語境與權威性說明:
“糾擿”多見于古代史書、奏章或政論文章中,描述監察官員或上級對不法行為的揭發檢舉。例如,《後漢書·範滂傳》中記載範滂“慨然有澄清天下之志”,其職責就包含“糾擿奸慝”(檢舉揭發奸邪之人)。 現代大型權威辭書如《漢語大詞典》也收錄了該詞條,釋義為“督察揭發”或“檢舉揭發”。
“糾擿”是一個古漢語詞彙,意為檢舉揭發、督察指摘(錯誤或罪行)。它側重于指官方或有職權者對不法、過失行為的揭露和批評,帶有監察、彈劾的意味。其權威性來源于其在古代典籍中的使用記錄和被《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的收錄。
(注:因未檢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詞典或權威古籍數據庫的可靠鍊接,故未提供具體鍊接。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原書或權威古籍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等獲取更詳細出處。)
“糾擿”是一個具有曆史文獻依據的詞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側重,但核心指向檢舉、揭發或指正問題。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後漢書》《明史》等原始文獻,或查閱權威曆史漢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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